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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重筑抵御传染病的法律长城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5-08-17   浏览字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李飞

        去年春天,一场突如其来的传染病蔓延在神州大地,“非典”——一个前所未闻的疾病,一时间夺走了数百人的生命,造成无数人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人们开始反思这场灾难的原因,全面检讨我国现行的传染病防治制度,为重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提供了契机。我国原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2月制定的,至今已有十五年了,它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对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中,传染病防治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制度的缺陷,如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等等。因此,需要认真总结十五年来传染病防治法的实践经验,尤其是抗击“非典”的实践经验,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订。
        十届全国人大审时度势,将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列人2004年立法计划,决定由国务院提交修订草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经2004年3月1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4年4月2日由国务院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第八次、第十次、第十一次三次会议审议,于8月28日以157票赞成,1票弃权,高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4月初到8月底,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从提交常委会审议到顺利通过,用时仅五个月,反应了社会各方面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的紧迫性和对制度完善的普遍共识。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共9章80条,较原法的7章41条,条文增加了近一倍,可以说是对原法的全面修订。新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出了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健全了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完善了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控制措施,增加了传染病医疗救治的规定,加强了对传染病防治的网络建设和经费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等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防治传染病的法律制度。
        突出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传染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健康的一类疾病,在人类的历史上,它对人类的危害不亚于战争。黑死病造成欧洲2500多万人死亡,直接导致了古罗马帝国的毁灭。曾经辉煌的古罗马文明、玛雅文明、印加文明都是因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而消亡的。可以说,一部人类的历史,也是同传染病作斗争的历史。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许多曾经给人类带来毁灭性打击的传染病,都被人类征服。但是,病原微生物从来没有放弃过对人类的攻击,它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点,以不同的面目出现,如艾滋病、埃博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等。对于人类来说,传染病的防治,任重道远。防治传染病,应当重在预防,防患于未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正是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从建立传染病的监测、预测、预警等制度入手,提高我国的传染病的预防水平。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此外,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还吸取了去年抗击“非典”中医院感染和今年春天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感染的教训,强化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在防止医院感染、实验室感染等方面的责任。
        完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增加公众的知情权
        政府的信息公开是一项法治原则,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追求的一个目标。传染病疫情涉及公共安全,传染病的防治需要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因此,有关传染病疫情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让人民群众知道传染病疫情的真实情况。从另一方面讲,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对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信息,公民有权知道。“非典”暴发初期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信息通报不及时、不准确、不公开,丧失了许多控制危害、减少损失的时机。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完善了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法律还确立了疫情报告属地管理的原则,新增加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其他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毗邻以及相关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军队卫生部门向国务院卫生部门等的疫情通报制度。这些规定增加了传染病疫情信息的透明度,便于及时掌握和控制传染病,有利于依靠群众,共同作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控制措施
        防治传染病就像一场战争,尤其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时候,疫情就是敌情,需要迅速、果断的采取措施,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的传播、蔓延。因此,有时需要一些强制手段和措施。这些手段或者措施,有可能限制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必须由法律规定,依法采取。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完善了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措施;完善了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预防控制措施;增加了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的特定区域人员的隔离措施。这些规定为控制传染病疫情提供了法律支持。
        增加医疗救治的规定,提高传染病救治能力
        医疗救治是传染病防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挽救传染病病人的生命和恢复健康,切断传播途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原传染病防治法没有单独就传染病的医疗救治作出规定,在去年接治“非典”的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服务流程不符合传染病防治的要求,导致大量的医院感染,助长了“非典”的迅速传播。同时,一些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程度地对“非典”患者相互推诿、诊治不力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同时也对政府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以及对医疗机构的救治责任和服务流程提出了要求。
        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网络建设和经费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个时间,政府把医疗卫生的重点放在预防和消除传染病等公共卫生服务方面,基本消灭了世世代代困扰我国人民的传染病,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保证人民享有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提高了国民的身体素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由于缺少政府财政支持,农村的公共卫生体系受到冲击,一些地方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十分薄弱。统计资料显示,1992年以来,我国年均经济增长速度达8%左右。但政府卫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从1992年到2000年却一路下滑,就是在有限的财政投人中,也是重医疗轻预防,政府财政对公共卫生的投人是杯水车薪。目前,我国的疾病预防控制形势十分严峻,新的传染病不断出现,在有的农村,一些早就被消灭的传染病又死灰复燃,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针对这些现实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把加强基层的传染病防治的网络建设和经费保障作为重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规定国家加强基本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等等。
        建立责任政府,强化管理者的责任
        在去年抗击“非典”中,有的政府官员因为工作失误而被罢官,体现新一届政府建立责任政府的决心。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体现了强化管理者责任的诉求。原传染病防治法法律责任共五条,其中关于管理者的责任只有一条,非常笼统。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法律责任共十三条,其中关于管理者的责任就有八条,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和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等的责任,强化和具体了管理者的责任。可以说,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完善了传染病防治的责任制度,建立了从政府到公民,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到民事责任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搞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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