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分组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五)
2007年8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第一、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这当然是我们所追求的一个目标,但要实现这一点,我认为最根本的还是要建立公平竞争、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前提是要有一个完善的保证市场公平、鼓励创新的法律体系,同时有一个公正严格的执法环境,我认为这是很重要的。这方面我们还要再继续努力。路甬祥副委员长说,现在我们强调转化,强调转移,也强调风险基金、中介机构,这些都很重要,对于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草案中只提到了现在国务院设立中小企技术创新基金,这是好的,但中小企业的面很广,还要鼓励县、市、省参与,因为县、市、省离得最近,看得最明白、情况更清楚,也更了解区域的特点加强引导,所以我认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应该增加明确的导向,鼓励各级地方政府也能够设立基金推动。当然具体的做法,还是要按照市场的机制进行运作。第二,我们当然可以把国家支持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权授权给执行的单位,但是,还是要加强推动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转化,现在有一个问题,好成果好项目都想在手里自己办企业,认为滚雪球会越滚越大。应该鼓励好的成果和社会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以企业为主,去把它做大做强。因为研究机构跟大学,在培养人才或者在前沿创新方面有优势,但他们一般不善于融资、不善于经营、不善于市场开拓,真正要走产业化道路,还是要以企业为主。
金烈委员说,建议在第18条之后增加一条,专门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基金问题进行规定。从目前来看,大型企业一般能够投入科技活动经费,比较注重技术创新活动,而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热情不高,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经济总量不大,投入到科技活动的经费不足,如果不加大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力度,很难调动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就地方而言,中小企业占主体,因此建议科学技术进步法增加一条,可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普及活动。”
周正庆委员说,当前存在的问题,第一条就是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够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我认为这里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对企业技术进步的金融支持落实得不够好,缺乏制度和机制的保障。因此,我建议对第35条重新研究,重新改写。能否分三个层次写清楚。第一个层次,要强调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强化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上市的条件要放宽,各方面要给予适当优惠,给予鼓励。第二个层次,不只是政策性的金融机构,而是所有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都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第三个层次,我们当前最薄弱的是缺乏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国家应积极鼓励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并责成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立和推行风险投资基金的具体方案和相关的法规。现在所写的“……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这一条不够准确,缺乏可操作性。总之,要把这三个层次讲清楚,使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从体制、机制、渠道上真正落实。
吴自祥(全国人大代表)说,第一,第19条,就是关于税收优惠方面,建议增加一项,内容为“从事海外与国外市场技术服务型的企业,以及所属的设备、仪器材料。”第二,第20条,建议增加以下内容,“国家鼓励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型和高新技术型的企业,优先发行企业债券,上市,以及进入其他的资本市场。”第三,建议在第2章增加一条,“国家为鼓励支持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应优先制订、修订、颁布新的标准,采用、适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国家优先采用国内创新型行业提出的行业专利技术,以及服务等标准”。第四,第36条,建议增加第4项,增加“从事新技术与高端服务型企业”的表述。第五,希望增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进行品牌、技术与专利标准的创新政策、税收优惠和设立国家这方面自主创新基金的内容。欧美发达国家对企业有这样的理解,一流的企业作标准,二流的企业作品牌,三流的企业作技术,四流的企业作生产。我们国家的企业在这方面要做的工作应该是很多的。
任茂东委员说,再增加相关条款,对企业的科技进步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引导好企业的科技进步,创造自主创新的产品,改善我们国家只有1%的企业有专利现状,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是修改法律的目的。
王永顺(全国人大代表)说,1、第36条,建议在第2项“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前面加上“主要”,因为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主要”,不是一个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了一个企业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另外这也防止以后在政策实施上造成漏洞。另外这一条后面讲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等政策优惠,现在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在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的同时增加相应的设备,以构成新的生产能力,所以下面企业普遍反映要加速增值税的改革,这有利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所以国家应该制定和逐步完善有利于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另外还有一个实际问题,这里规定了国家对企业的很多优惠政策,力度是比较大的,相当一部分要靠地方财力加以兑现。往往一些贫困地区就靠几个好企业来支撑当地的财政收入,如果落实优惠就会严重影响当地的财政收入。比如在江苏苏南没问题,但是在苏北落实就遇到困难。国家能否在财政的转移支付上考虑对欠发达地区在落实这些政策上给予政策扶持。
杨柏龄委员说,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间企业应该作为主体,这在修订草案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修订草案中列了一章来支持企业的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建立自己的研发机构,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多模式地跟研发机构联合,增强自己自主创新的能力。这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可能,可以尽量在这些条款上给予较强的支持。
郭树言委员说,第35条,关于创业投资资金,第2款,“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企业予以引导”。这个话说得太软了,“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引导基金”还写“国家鼓励”,“引导”是政府的职能,因此我觉得“鼓励”两个字删掉,国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往这个方向走,以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王梅祥委员说,修订草案第55条“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等规定,跟现行的科技进步法相比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我仍希望在这条更加进一步,具体规定一下全社会R&D占GDP的比例,这样既提高本法的刚性又更具操作性。另外,应该营造一个鼓励企业加强对科研活动投入,尤其是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和活动支持的环境。在第36条中,有三种情形可以免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希望加上这一款,“企业资助国家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享受免税等税收优惠”。第18条,国务院设立基金资助的活动,一共有三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是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国家科技部每年都拿出不少的经费来支持新设立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原意可能是好的,但在实施中听到很多不同的意见,希望在我们法律里规定这一条的时候,先做点研究。这么多年来,我们国家拿不少纳税人的钱支持这些非公有的中小企业。但在还没有明确成效的前提下,希望能够回顾和评估一下,这样一个基金所产生的效果如何,如果确实很好,可把它作为成熟的经验写在法律条文中,如果还不是很成熟,效果并不是很好的话,建议在本法列出这一条要慎重。
傅志寰委员说,作一点补充,主要是讲一讲企业应该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问题。由于我们没有掌握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基本上都掌握在国外公司的手里,国产产业发展受到制约。开始的时候我们认为我们引进、消化、吸收还是比较成功的,但是技术在不断的发展,由于我们企业的研发工作跟不上,结果现在又落后了,还得引进。要逼企业走上技术进步之路,也就是说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要综合治理。
郑功成委员说,企业作为科学进步的主体是必须的、合理的定位,但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同时,是否也应当授予这些企业一个权利,比如技术创新的企业可以优先获得政府的订单。现在政府采购并不是和自主创新相结合,而是相脱节的。既然企业是科技进步的主体,就可以在法律上授予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政府订单的权利。如果这样规定,企业就可以更大胆、更积极、更主动地开展科技创新。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第一、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这当然是我们所追求的一个目标,但要实现这一点,我认为最根本的还是要建立公平竞争、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前提是要有一个完善的保证市场公平、鼓励创新的法律体系,同时有一个公正严格的执法环境,我认为这是很重要的。这方面我们还要再继续努力。路甬祥副委员长说,现在我们强调转化,强调转移,也强调风险基金、中介机构,这些都很重要,对于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草案中只提到了现在国务院设立中小企技术创新基金,这是好的,但中小企业的面很广,还要鼓励县、市、省参与,因为县、市、省离得最近,看得最明白、情况更清楚,也更了解区域的特点加强引导,所以我认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应该增加明确的导向,鼓励各级地方政府也能够设立基金推动。当然具体的做法,还是要按照市场的机制进行运作。第二,我们当然可以把国家支持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权授权给执行的单位,但是,还是要加强推动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转化,现在有一个问题,好成果好项目都想在手里自己办企业,认为滚雪球会越滚越大。应该鼓励好的成果和社会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以企业为主,去把它做大做强。因为研究机构跟大学,在培养人才或者在前沿创新方面有优势,但他们一般不善于融资、不善于经营、不善于市场开拓,真正要走产业化道路,还是要以企业为主。
金烈委员说,建议在第18条之后增加一条,专门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基金问题进行规定。从目前来看,大型企业一般能够投入科技活动经费,比较注重技术创新活动,而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热情不高,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经济总量不大,投入到科技活动的经费不足,如果不加大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力度,很难调动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就地方而言,中小企业占主体,因此建议科学技术进步法增加一条,可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普及活动。”
周正庆委员说,当前存在的问题,第一条就是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够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我认为这里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对企业技术进步的金融支持落实得不够好,缺乏制度和机制的保障。因此,我建议对第35条重新研究,重新改写。能否分三个层次写清楚。第一个层次,要强调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功能,强化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上市的条件要放宽,各方面要给予适当优惠,给予鼓励。第二个层次,不只是政策性的金融机构,而是所有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都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第三个层次,我们当前最薄弱的是缺乏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国家应积极鼓励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并责成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建立和推行风险投资基金的具体方案和相关的法规。现在所写的“……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这一条不够准确,缺乏可操作性。总之,要把这三个层次讲清楚,使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从体制、机制、渠道上真正落实。
吴自祥(全国人大代表)说,第一,第19条,就是关于税收优惠方面,建议增加一项,内容为“从事海外与国外市场技术服务型的企业,以及所属的设备、仪器材料。”第二,第20条,建议增加以下内容,“国家鼓励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型和高新技术型的企业,优先发行企业债券,上市,以及进入其他的资本市场。”第三,建议在第2章增加一条,“国家为鼓励支持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应优先制订、修订、颁布新的标准,采用、适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国家优先采用国内创新型行业提出的行业专利技术,以及服务等标准”。第四,第36条,建议增加第4项,增加“从事新技术与高端服务型企业”的表述。第五,希望增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进行品牌、技术与专利标准的创新政策、税收优惠和设立国家这方面自主创新基金的内容。欧美发达国家对企业有这样的理解,一流的企业作标准,二流的企业作品牌,三流的企业作技术,四流的企业作生产。我们国家的企业在这方面要做的工作应该是很多的。
任茂东委员说,再增加相关条款,对企业的科技进步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引导好企业的科技进步,创造自主创新的产品,改善我们国家只有1%的企业有专利现状,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是修改法律的目的。
王永顺(全国人大代表)说,1、第36条,建议在第2项“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前面加上“主要”,因为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主要”,不是一个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了一个企业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另外这也防止以后在政策实施上造成漏洞。另外这一条后面讲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等政策优惠,现在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在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的同时增加相应的设备,以构成新的生产能力,所以下面企业普遍反映要加速增值税的改革,这有利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所以国家应该制定和逐步完善有利于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另外还有一个实际问题,这里规定了国家对企业的很多优惠政策,力度是比较大的,相当一部分要靠地方财力加以兑现。往往一些贫困地区就靠几个好企业来支撑当地的财政收入,如果落实优惠就会严重影响当地的财政收入。比如在江苏苏南没问题,但是在苏北落实就遇到困难。国家能否在财政的转移支付上考虑对欠发达地区在落实这些政策上给予政策扶持。
杨柏龄委员说,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间企业应该作为主体,这在修订草案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修订草案中列了一章来支持企业的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建立自己的研发机构,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多模式地跟研发机构联合,增强自己自主创新的能力。这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可能,可以尽量在这些条款上给予较强的支持。
郭树言委员说,第35条,关于创业投资资金,第2款,“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企业予以引导”。这个话说得太软了,“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引导基金”还写“国家鼓励”,“引导”是政府的职能,因此我觉得“鼓励”两个字删掉,国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往这个方向走,以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王梅祥委员说,修订草案第55条“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等规定,跟现行的科技进步法相比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我仍希望在这条更加进一步,具体规定一下全社会R&D占GDP的比例,这样既提高本法的刚性又更具操作性。另外,应该营造一个鼓励企业加强对科研活动投入,尤其是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和活动支持的环境。在第36条中,有三种情形可以免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希望加上这一款,“企业资助国家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享受免税等税收优惠”。第18条,国务院设立基金资助的活动,一共有三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是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国家科技部每年都拿出不少的经费来支持新设立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原意可能是好的,但在实施中听到很多不同的意见,希望在我们法律里规定这一条的时候,先做点研究。这么多年来,我们国家拿不少纳税人的钱支持这些非公有的中小企业。但在还没有明确成效的前提下,希望能够回顾和评估一下,这样一个基金所产生的效果如何,如果确实很好,可把它作为成熟的经验写在法律条文中,如果还不是很成熟,效果并不是很好的话,建议在本法列出这一条要慎重。
傅志寰委员说,作一点补充,主要是讲一讲企业应该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问题。由于我们没有掌握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基本上都掌握在国外公司的手里,国产产业发展受到制约。开始的时候我们认为我们引进、消化、吸收还是比较成功的,但是技术在不断的发展,由于我们企业的研发工作跟不上,结果现在又落后了,还得引进。要逼企业走上技术进步之路,也就是说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要综合治理。
郑功成委员说,企业作为科学进步的主体是必须的、合理的定位,但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同时,是否也应当授予这些企业一个权利,比如技术创新的企业可以优先获得政府的订单。现在政府采购并不是和自主创新相结合,而是相脱节的。既然企业是科技进步的主体,就可以在法律上授予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政府订单的权利。如果这样规定,企业就可以更大胆、更积极、更主动地开展科技创新。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