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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产学研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分组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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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国家要继续加大对基础技术前沿以及公益性的有关研究的投入,投入的目的是保证自主创新的源头供给,因为企业自主创新需要大学源源不断地提供优秀的人才,大学和研究机构不断地提供源源不断的前沿的创新成果的供应,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发展需要的,主导它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

        程贻举委员说,1、鉴于我国科学技术的转化率比较低,这无疑是一种知识浪费,应当强调在科学技术转化中的政府责任,因此建议第2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中增加如下内容:“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2、修订草案中应有风险投资和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科技成果的转化没有风险投资不行,而目前科技成果鉴定的问题较多。

        吴德馨委员说,1、科研机构一章。对应企业的技术进步的表述很好,强调了鼓励企业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高等院校联合建立开发机构等,这就是指企业要和科研教学相结合。我觉得,科研机构也应当有义务和企业联合进行科研开发,而且国家投入的科研成果要推广到企业,或者把技术转移到企业。所以,在科技研发机构的权利后边应加上一条科研机构的义务,即“主动与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有应用价值的成果应该推广生产或技术转移到企业”。2、第44条,“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除了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外,应该加上“市场需求”。因为我国提倡的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所以,应该把市场需求加上。

        刘大响委员说,1、科研成果的转化问题。这次万部长讲到了“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的制度”,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是恐怕还要有一个相对应的问题,就是国家可以调用,从而实现成果资源共享,这两者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不然会影响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现在许多成果不能转化,很大程度上是利益机制不完善。2、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问题,我认为现在不是“两张皮”而是“三张皮”,即教学、科研、生产相脱离,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现在很多科研经费给了科研单位,最难啃的硬骨头给了学校,给的钱又少,大头被研究所拿走了,而研究所跟工厂也没有很好的结合起来,成果很难转化。我赞成技术创新的主体应该是企业,因为企业是决策的主体、投资的主体、生产的主体,也是获得效益和承担风险的主体。但是现在国有企业的研究机构很少,因为我们国家原来的主体投资很少,研究所和企业没有结合起来。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很快形成“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是很难的,更应该搞好的三结合,以解决企业缺乏高层次人才的问题。

        马淑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我觉得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产学研的结合特别重要。我们国家一定要设立风险投资机制,并且建立这方面的基金。实践证明美国经济之所以能发展比较快,美国高新技术在世界上领跑,和纳斯达克板块的支持是分不开的。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建立风险投资基金,要有力度,能实施。

        周家贵(全国人大代表)说,应该增加1款,“国家应该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与中小企业联合,共建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平台,使大专院校的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目前我国在科研成果研究和转化方面的浪费非常大,国家对科研成果的投入是非常大的,但真正转化为生产力的成果却不大,值得研究。

        曾金凤(全国人大代表)说,总则当中的第13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就下列事项进行协调”,我建议在第五项后增加一项,即“科学技术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虽然说科学技术资源的科学利用在第6条中提了一下,第62条也说到了,但是我认为,应该在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中体现出来。从事科技进步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开发,这是两种不同的人才,有的人是搞科学技术研究比较适合,让他去搞应用开发可能就比较难。另外有一些科技人员本身不善于搞应用开发,致使科技成果搁置下来,没有很好地应用。第29条,建议加上“国家推动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培养科学技术应用型人才”,我们要重视这两种人才的培养。接下来是“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成果转化等活动”,这里也要加上“成果的转化”。在其他的方面还要考虑怎么建立起成果转化机制,建议科技部考虑。

        万宝瑞(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第2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示范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建议“示范推广机构”改为农技推广机构,前者不能包括后者,而后者可以包括前者;另外还要增加“对农民进行科技培训”,这项工作很重,只有广大农民掌握新技术,才能使科技成果变成现实生产力。

        罗益锋(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目的之一就是要建立创新型国家,对高新技术和高新产品应该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虽然在第35条和第34中提出,国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等等,但是我认为还不够。在这方面,国外有些成功的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说日本,它对一些原创性的高新技术或者是新产品,属于世界领先的,财团法人就予以支持,提出凡是接受这些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就给予贷款,如果产业化失败了,就免还,如果成功了,就按照它的利润比例来返还,我认为这个政策对于日本创造世界领先的各种产业起了很大的作用,有利于创新成果的迅速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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