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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浏览字号:     日期:2007.02.2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的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刑罚执行-卡又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国家司法体制中因其性质、职权不同而形成有机联系。

    《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只是分工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与西方国家不同,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司法机关仅指法院,检察机关不是专门的司法机关,有的依附于法院,有的是行政机关或者依附于某个行政机关(如美国司法部下设检察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上下级关系不同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见,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推诿,也不互相代替。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还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协调,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另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制约,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执行,并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判处罪犯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人民检察院在监狱派驻检察员,对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另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选任、培训、考核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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