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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权的法律诉讼

——分组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18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8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宋法棠委员说,提一点建议,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现实当中比较突出。侵权案件久拖不决,科技人员好大精力都耗在打官司上,这不仅影响专利成果的转化,也影响技术的创新。这个问题各方有共识,但对如何解决有分歧,是修法中的难点。但只要下决心,难题是可以解决的。原来的专利法,发生侵权纠纷以后,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找管理部门裁决,找复审委员会复审,复审委员会复审之后不同意再到法院进行诉讼,甚至连专利管理部门也成了被告。反反复复,久拖不决。我建议,发生侵权纠纷,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直接向法院诉讼,法院调解判决。我认为只要下决心,可以解决这个难题。

李连宁委员说,现在修正案还没有反映出如何更好地在诉讼制度、纠纷处理制度中更有利于一些高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从现在来看,一旦就专利权发生纠纷以后,时间拖得非常长,由于新技术层出不穷,原来很有价值的技术,拖来拖去,最后把高新技术拖得一钱不值。这个问题在法律条文中反映不出来。总之,专利技术的诉讼、仲裁、纠纷调处制度如何适应高新技术法律保护的特点,这是一个迫切需要关注并加以解决的问题。如果是房产,拖个三年五年没关系,但是专利技术是拖不起的,一拖就不值钱了,新的技术又出来了,拖过了市场最好的卖点,这一点在法律条文上没有表述,建议加以考虑,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鼓励创新的作用,否则高新技术不是被别人搞掉,而是被我们的保护制度搞没了。

方新委员说,在调研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是无效诉讼的问题。现行专利法规定,任何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这样,一个专利无效案件,可能需要经过复审委审查,法院一审、二审和复审委再审四道程序。若不服,还可能引发新的诉讼,陷入循环。一个无效诉讼的官司可以十几年都扯不清。迫切需要对这一条作出修改。对这个问题,在理论界有争议,在法院内部也有争议。从目前提出的几个方案看,我认为比较可行的是本法中规定的“对复审委决定不服的,无效请求人、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两审终审”,这样就不会不停地循环诉讼下去。我知道,增加这一条的困难主要来自法院内部的管理体制。对群众反映这么强烈的问题,建议还是要认真研究并力争修改。

朱文臣(全国人大代表)说,在法律诉讼上,大家在程序上意见不一致,对于这种问题原则上应该程序简洁为好。我们很多创造都是简单的改进,像外观设计、中药等等,真正的发明创造保护力度不够。简单的改进一下,申请了专利,就可以谋取眼前利益。对真正的发明创造人并没有带来太大的保护。既然保护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有时候就要超前保护,不要滞后保护。市场现实中出现了这样的问题,需要立法的时候才立法,立法的时候又过于强调现实的利益,现实的东西强调得太多。根据现实的情况或者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这方面强调过多,必然影响主体。如果我们可以超前一点儿,对保护主体更明晰,可能才有保护作用。现在的事实是一旦申请了专利,专利很容易泄漏出去。我认为,法律应该程序更严格,程序设计不怕复杂,不怕严格,怕的是程序混乱。

秦希燕(全国人大代表)说,专利纠纷时间拖延问题,这是一个焦点问题,反映强烈。如何减少专利侵权纠纷久拖不决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次虽然作了一些修改,但还有待完善。第42条,专利权驳回申请不服,复审决定时间不明。“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复审委员会什么时候作出决定,却没有时间规定。申请复审的时间是3个月,但是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的时间却不明确规定,建议明确规定复审决定时间,30天?两个月?都应具体。不解决这个问题,就容易产生拖延。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复审审查和决定以及通知申请人和专利人时间不明。第47条,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规定。这里涉及到一个时间问题,一天,一周,一个月审查是不是及时审查?实际中,没有时间规定,往往一个月,甚至几个月,所以时间一定要明确,否则就会久拖不决。“通知请求权利人”这个也应该有具体的时间。这些时间不明确,后面往往不好操作。解决了复审决定的时间,解决了复审宣告无效的时间,那么在专利机关久拖不决的问题就很容易解决。

张少琴委员说,当前我们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大量垃圾专利和问题专利的处理,二是大量的专利诉讼。工业化国家解决这些问题,是通过专设的专利商标局而不是法院,对垃圾专利和问题专利进行统一的裁判。法院是司法机构,对于一些科学技术上的东西,法官需要研究和学习,需要掌握方方面面的资料,对他们来说是一件难事。我们应该通过具有执法效力的专利商标局,把垃圾专利和问题专利产生的纠纷和问题高效地解决,使我们的法院腾出资源,解决社会上更加需要解决的问题。关于赔偿问题。专利侵权后进行赔偿,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些是根据侵权单位生产产品的量来计算赔偿额。建议根据技术价值来判断赔偿。

程津培委员说,关于大家关心的专利无效诉讼的周期过长问题,有关方面曾提出过几种解决方案,但是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难以操作,所以目前保持原来的做法。这个问题,可能还需要在法律体系改革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沈春耀委员说,我想主要讲一下专利无效诉讼问题。现在司法诉讼中关于专利权保护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专利无效诉讼争议程序。主要是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草案对这个问题没有涉及。以前专利无效争议的程序,在专利局作出决定之后,还有一个专利复审委员会,有争议的话通过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裁决。很长一段时间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都是终局裁决。上次修改专利法时作出新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不再是终局的。按照我国加入WTO的规定,这类争议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因此,对第46条作了修改,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诉讼。但是,这几年执行下来也出现了新问题,主要是:这种诉讼的性质有争议。按照现在第46条的规定,它是一种行政诉讼的概念。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到法院诉讼。在我国的诉讼体制法律定位中是有重叠的,他直接告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告的内容是它是否正确地执行了法律。但是专利争议有一个特点,争议的实质利益、实质利害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和一般的行政诉讼有所不同。专利争议背后是一种民事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背后实质是民事关系,而形式上却采用了行政诉讼的程序。由于这个性质和特点,就带来了后面一系列问题,当事人会出现错位,当事人看起来是对行政机关不服,但实际上是对专利权、对经济利益和民事关系有争议,是针对不当使用的企业或者是当事人。还有,这个争议的判决也有局限性,按照行政诉讼,这种争议只能是维持或者是撤销;而如果按照民事诉讼,就要对实质权利义务、争议利益利害关系进行裁决。再有,程序上也发生了问题,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而现在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所以程序上也有问题。最尴尬的是,有时候会出现利害关系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而法院还进行行政诉讼。由于这个诉讼的局限性,双方长时间进行争议,反反复复,造成了一个官司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也不利于诉讼资源合理、恰当的使用。即使是维持现在的行政诉讼体制,从提高效率的角度来讲也应该作一些完善。目前专利法第46条只解决了一种情况,把对方当事人作为诉讼第三人纳进来了。专利无效纠纷的诉讼,如果要纳入行政诉讼程序,除了当事人纳入作为第三人外,还有一些特点应当考虑。也就是说,它的特殊性应该加以考虑。1989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没有考虑到专利、商标这一类性质的争议。所以,维持现在的诉讼体制,也有提高和完善的余地,如改判、调解、时限等方面,提高诉讼效率。

马启智委员说,专利法是改革开放后的一项新兴事物,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民族振兴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因此我们要特别关注这部法律的修改,因为它服务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整体科技水平和研发能力。但是在实践中侵权案件屡屡发生,而且很多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久拖不决。我建议,人大在修改这部法律的时候,除了要在简化程序、强化效果方面有所进步外,还要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制定一些在办理侵权案件过程中如何提高效率的办法,使侵权案件得到有效的解决,这样我们的专利事业才会得到更加健康的发展。

宋鱼水(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现行专利无效程序的修改和完善的问题。在专利法修改过程中,这一条作为一个最重要的议题,在国务院法制办的建议回复中也承认了这一点,多数人认为这个时间太长了。我们法院统计的案件,最长的一个是11年。根据法院的统计,这些案件每年的增长速度比较快。给大家说一个数字,2005年北京法院受理一审专利商标行政案件478件,2006年受理641件,其中专利是407件,2007年上升为929件,其中专利上升为542件,所以这个幅度在不断增长。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循环诉讼的问题也是比较凸显的,我们作了七个中院的统计,2003-2007年七个中院受理专利侵权的案例是4630件,其中被告提出无效请求的是2246件,占到了48.51%。绝大多数人认为,目前我国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存在程序复杂和周期过长的问题。由于在这个过程中,给专利复审委的诉累问题比较严重。据专利复审委2003年-2007年专利无效案件的统计,该委五年中共受理专利无效案件是10455件,年均2091件,其中2006年最高达到2468件,2007年是2183件。无效案件起诉量和上诉量,2007年是复审委审结2522件。专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利人利益得到保护。一个案件对当事人来讲,就是百分之百,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讲,也许这个技术就是最核心的技术。比如海淀法院每年受理5万件案件,相对我们的人口来讲还是沧海一粟。但是相对5万件就是10万当事人,一年就是这么多,大家可以想想这个矛盾,如果可以神速、有效率地解决这个问题,可能就会解决得比较通畅。我认为司法就是发现整个社会问题的症结,为制度建设提供一个比较有效的解决平台。确实复审的案件中真正被判为无效的案件,相对于法院的案件来讲不很高的比例,但是就一个案件来讲,要经过专利复审委、法院的几次审查,案件的时间真的比较长。我的意见是,在这次专利法的修改中,这个问题确实是一个最迫切的问题,而且对专利权人或者是当事人争诉的问题是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能不能把这个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是制度的问题,而不是专利法本身的问题。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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