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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资金运行必须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

——分组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之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9-0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8年8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吴晓灵委员说,关于第109条,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这次保险法的修订,更大地拓宽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渠道,对于保险公司今后的经营是有好处的。过去我们总怕保险公司出风险,因此把它的资金运用限定在非常窄的范围内,这样就制约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保障和提供补偿的能力。今后在拓宽渠道的基础上,保险公司秉承投资组合的理念,在风险可控的范畴内加大资金运用的自主权,我认为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但是这里有几个表述问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第一项是“银行存款”,我就不说了。第二项是“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凡是上市公开发行的有价证券都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拓展。第三项是“投资不动产”,这是新增加的内容。根据我的理解,保险公司非常希望投资房地产或一些基础设施,这些投资风险性不大,还可以带来利润。我个人认为“投资不动产”范围太窄了,建议修改为“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概念相对于第二项,实际上就是“未上市的股权”,如果是这个概念,就比“投资不动产”概念宽。“股权”可以表现为房地产的股权,也可以表现为基础设施的股权,还可以表现为其他企业的股权,比如保险公司非常希望投资电网、电厂等企业,所以改为“投资于股权”可能表述得更好。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曾经想写“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但是法工委提出,已有一个兜底条款,建议不写股权投资基金。另外,由于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社会上的认识不太统一,现在提出来怕有争议,因此就拿掉了。作为个人意见,我认为还是直接写“投资于股权”更好。这样,一是比现在的表述面更广,二是风险可以由保监会在制定投资组合比例时加以控制。

刘振伟委员说,风险控制问题。草案拓宽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这样做有利于分散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但也加速了其他行业风险向保险行业的传递,是一把双刃剑,如何趋利避害,保证保险资金安全,监管措施一定要跟上去。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和不动产(第109条),其投资占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以及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还是由国务院规定,需要研究。也可研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保险公司应当是一个“谨慎的商人”,投资更要考虑谨慎原则。

王英伟(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109条规定了资金的运用,其实保险公司的收入是需要资金能增值来给投保人合理的回报,他们往往需要有一些比银行贷款利率更高回报的投资,才可以长期持续地经营及发展下去,所以在外国都是除了银行存款以外可以投资股票、不动产。但是这里我们又要考虑到我们的国情,外国的保险公司有很悠久的历史,自律能力很高,所以在投资不动产的时候不会炒卖,一般大型的保险公司找的不动产都是办公楼、商场或工业厂房,采取长期收租,所以房产价格的升降对它影响不大。因此,这里可以写为,“以非投机性的不动产为主”,即可以买不动产,但是动机不能是投机性的。有的国家规定买进房子后,三年内不能卖,这样短期炒卖就不会出现。这样就会减少房地产的波动对保险公司资金的影响,降低风险。

吴亮星(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09条,关于资金的运用问题。这里规定“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要保证它的保险能力,不能连自己都保不住,只要它的资金投放有道,那它的资金保障能力就强,我非常同意在这里规定这个原则。但这一条第2款第3项加进了“投资不动产”,而投资不动产的一般认识是买房地产。大量的房地产买卖会出现高低价格的变化,而且变化很大,甚至会出现负资产,那么原来的资产会减值得很厉害,甚至会影响整体的资产安全,流动资金也会出现相当大的问题。原来法律中没有考虑过投资不动产,这次修订把它加了进来,这是较为开放的。第3款又规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以及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条的第一款的规定的原则规定”,这是一个比较细微的规营,如果有一千个亿,用百分之多少买房地产,也补充了我刚才讲的,如果投资了风险相当大的不动产,一旦投资比例不合理,会出现很大的风险。我认为,制定这个规定的每个时期应该考虑得更加清楚。至于资金的投资做法,可以增加考虑贵金属,近年来贵金属的价格上下波动相当大,可以考虑在资金投放增多一些渠道。再提一个文字性的问题。第109条最后1款用了“规定”两字,但是下面很多条文都是用的“制定”,比如第110条最后1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这个“有关部门”又不清楚是哪个部门,建议在草案中界定清楚。这是一部大法,如果这部大法能够将“有关部门”规定得更规范,对今后的实施会更有利。

龚学平委员说,草案中提到,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必须稳健。但是看了草案后,反而感到资金不保险。我认为,对资金运用问题不必要写得这么具体,因为前面一条,把原则性问题写得很清楚,即“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实行保值增值”,这样就可以了。现在写的四项中,有两项风险比较大,反而不好,让我们自己很被动,建议修改。

杨定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说,我们国家保险业的改革开放还是非常审慎的,这是对的。从90年代到现在,我们是逐步放开,这次有了很大突破,但由此也带来了很多担心,突破以后怎么能促进保险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又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特别是在加强监管、实行监控方面,希望有一些措施。对偿付能力的风险事先也要有所防范。

乌日图委员说,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国内的人身保险市场出现快速的增长,其中理财型保险业务的增长是最主要的原因,比如投资连接险、分红保险等,增长非常快。其原因,一方面是其他资本市场的低迷使得国内投资者关注保险领域新开发的、带有投资理财型的保险产品,另外一方面,也和这些年国外热钱的流入有很大关系。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人民币和美元利率倒挂以及经济基本面存在差别的情况下,购买理财型的保险产品,在持有一段时间后退保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但对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却有很大影响。因此,是否要从法律上对此作出一定的限制,这个问题值得研究。

庞丽娟委员说,昨天做的说明中提到,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关于这方面,在保险法修订草案中有一些相应的条款。对前一部分,拓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我是非常同意的。确实,现在的保险种类、范围比较狭窄,不太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今年的雪灾、震灾中,就反映出我国的巨灾保险落后了。保险在巨灾的预防、救助和灾后的恢复重建中,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目前自然灾害保险赔款占因灾直接损失的水平过低,仅1%左右,而国际上已经达到了30%-40%。所以,我认为,拓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新增加一些必需的保险种类是非常必要的,我非常赞成。但是对后一部分,即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怎么拓宽,包括哪些渠道?还需要斟酌和慎重。现在在修订草案中,提到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包括买卖债券、股票等,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慎重研究。现在有些问题恰恰出在这里。保险资金的运用,既要考虑增值,考虑到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必须而且首先要考虑稳妥、稳健,把安全性作为第一原则,在安全的前提下再考虑其他问题。把保险资金投到债券和股票上,特别是股票都是有风险的,收不回来怎么办?请对保险资金的运用,特别是买卖债券和股票等的数量,尤其是种类和管理等作出更明确、具体、稳妥的规定。

袁敬华(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中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由原来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改为“买卖有价证券”,并增加不动产投资等。但保险资金尤其人身保险是百姓的救命钱,必须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监管力度,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来源: 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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