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伟委员说,对草案第15、第16条提一点看法。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但从国情出发,这要走很长的路。但现阶段能够办到的,应该充分给予考虑,第15条规定,“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解决了医疗问题。但是这些人失地后又没有工作,他们的养老问题怎么办?草案中没有规定。当然,如果就业了,就业后由企业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但是没就业,或者长期就不了业,养老怎么办,存在空白。因此要明确,是将这部分人纳入基本的养老保险,还是纳入农村的养老保险?土地的征用是政府行为,政府将土地高价出让,可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没有了,这个问题应该考虑。第16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句话的约束力不够,赞成财经委的意见,把“进城务工农民依法参加、逐步享受与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各项保险待遇”作为基本原则,放在第16条中。不是说现在和城镇职工就享受同等的待遇,但是以后要逐渐实现享受平等的待遇。如果把农民工的问题解决了,加快城乡社会体系建设就是一个大的进步。至于有的农民工自己不愿意参保,或者参保后要求退保,主要是制度不完善,统筹的层次太低,有的跨地市的就不能跟着接转关系。如果统筹层次提高了,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庞丽娟委员说,建议进一步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依法参加和逐步享受与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因为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草案中都规定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是必须参保的对象。鉴于一些地方让进城农民工可以自愿参保或者允许他们主动退保,这不利于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因此,建议草案有针对性地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依法参加和逐步享受与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
侯义斌委员说,建议对农民工的社保有专门的条款作出规定。农民工应该是社保的主要对象之一,对他们的医疗和其他基本社会保险要作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必要的强制性规定,以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万学文委员说,关于农民工保险。第16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个保险目前看起来举步维艰。首先农民工没有固定的地方,没有固定的时间,他一年工作可能五个月、八个月、九个月,中间可能要回去。按照社会保险必须一直保下去,断交了以后就不承认了,必须得连续交。必须允许农民断交,因为他不可能连续交。现在是本人交8%,企业交20%,但是我现在在这个单位,过两天又到其他单位,离开这个企业就不给交了,这一段时间谁交呢。此外,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意义认识不是很足。我在调查时,发现很多农民工不愿意交这个8%,也就是长期的利益和当前的利益相矛盾,赚了1000块钱,还要交80块钱,他不愿意拿这80块钱,所以就不交了,但雇主非常高兴,你不交这8%,我这20%也不交了。社会保险必须带有强制性,不是可交可不交,而是必须强制交。就像汽车交通中的第三者强制保险,在法律中是带有强制性的,这也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还有一个问题,如何把这部法律深入到农民工心里去。这里提到“按国家有关规定”,现在国家还没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就是这部法律,没有其他有关法律,希望这部法律明确一下农民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