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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及适用范围

——分组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12-3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陈佳贵委员说,从第11条的定义来看,讲的是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纳入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田成平同志在说明中解释了为什么不把这部分人纳入法律的原因,他讲了是考虑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工资待遇是由财政全部支付的。我也同意这个规定,但是有一个问题,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绝不仅仅是公务员和少数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至少还包括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办的重要的科研院所的人员;第二部分是大专院校的教师;第三部分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学教师。这些单位的主要人员的工资也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如果不把这些单位的人员划入公务员一类来管理,弊病会很多。1、划分标准的不统一。既然工资都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那么管理办法也就应该是一样的,不能只把公务员单列出来,这样做会加剧公务员和这部分人的矛盾。2、这样规定,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学教师的退休金有可能得不到可靠的保证。现在有一些中小学教师工资都发不出来,以后还要让学校去缴纳养老保险金,那无非是要让财政再增加拨款,财政不增加拨款拿什么交?学校有钱肯定是先保证发放工资,工资都发放不出来,还能缴纳教师的养老金?如果是这样的做法,就有可能导致这些人员,尤其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学教师,他们以后不但工资不能按时发放,而且退休金也可能得不到可靠的保证。3、增加运行成本。本来现在这些单位、这些人的工资和退休金都是由财政拨款来解决的,包括大学教师也是这样的,现在要把他们纳入到社会保险范围内来解决,刚才讲到财政就要增加拨款,学校再把这部分钱交给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再由社会保险机构分发给这些人,增加了管理层次、增加了运行成本。同时,按照现在的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个人要缴纳工资一定的比例费用,而且是设个人账户,这样无形中增加了这部分人的负担。4、这样做不利于团结广大的知识分子。财政拨款的这些单位大部分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主要部分,也可以说是社会精英,对这部分人的养老金如果不由国家财政管起来,有可靠的保证,这可能影响他们的感情。世界上很多国家、地区也不是这个做法,包括香港和台湾都不是这个做法。香港没有搞养老保险,但是他们的退休金都是政府管的。不少国家也是这样的。

柳斌委员说,我很赞成陈佳贵委员提出的意见,学校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无论是过去还是在其他一些国家,教师一般是作为准公务员的性质来对待的,所以在解决社会保险方面,既然希望我们的学校,比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能从事教育工作以外的一些经营,不能自己去获取收入,那么各种保险、社会保障也就应当按照公务员的办法去解决。这些问题,可能在法律中要进一步考虑。

崔富华(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11条规定除公务员以外,其他的都应该参加相应的保险险种。这中间还有一个问题,大家刚才说国营农场问题、农民工的问题。农民多少还有一块地,城市里面年龄比较大的又没有工作的,还有比较年轻的找不到工作,这一类人的保险怎么办,他们的后顾之忧谁来解决。第二个问题,现在从农村到城里做钟点工、做保姆的这些人,他们的保障怎么办,包括他们的医保和年老生活保障问题都值得探讨。草案第11条确认的范围比较窄,建议要加快建立完善对城镇和农村相关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现在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已经搞起来了,城市很多地方也在搞社保试点,但是非常明显的问题,就是年龄比较大的又没有工作的这部分人,没有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较少,怎么参加社保、医保,把他归为无保户又不行,吃低保的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障今后怎么搞。比如说我没有工作,等60岁以后国家总会给我们发一点生活费,不会让我们饿死吧,这部分人的医保问题、生活来源问题,可能还要尝试性的做一些探讨和研究。要围绕“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进行制度设计,希望考虑周到一些。

张继禹委员说,我国现有宗教界人士数十万人之多。他们大多相对固定生活在全国各个宗教的寺观、教堂,分布在城乡。我个人觉得,这部分固定生活在寺观教堂的宗教界人士等相关人员也应该纳入到社保体系中去。因为,他们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应该享受到国家改革开放的成果。但现在仅有个别地方,比如上海等,在考虑将宗教界人士纳入到社会保险中去。对寺观教堂来讲,只有和社会其他方面一样解决好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才能有良性的发展,才能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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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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