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范愉表示,“立法对人民调解协议采用了由当事人申请确认的制度设计,旨在鼓励当事人自觉履行,强调合意和自愿对于调解的核心价值和意义,也有利于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民诉法的修改,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制度化、细则化,明确调解协议确认的性质属于司法审查,经审查的调解协议产生强制执行力。”范愉说。
有关专家也在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重申了诉讼调解的原则。“调解以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为条件,所以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决不能强调硬调、以拖促调、以判压调。”
专家认为,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的调解,不仅调解协议难以自动履行,而且不利于妥善化解矛盾,反而会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的程序均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