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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排污”不是免责“挡箭牌”成损害也须承担责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12-2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家指出,这表明环境污染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这对推动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草案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举证责任全部在排污方,包括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草案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排污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针对同一环境中存在多个排污方的情况,草案规定,两个以上排污者污染环境,除能够证明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排污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确定。

  如果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怎么办?如有人偷油导致海上输油管破裂进而污染环境,这种情况谁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对此,草案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排污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排污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 新华网 2008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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