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3年4月18日,国防交通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正式启动该部法律的立法程序。
□ 2014年10月9日,国防交通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
□ 2016年3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国防交通法草案,决定草案经修改后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2014年10月9日,国防交通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
□ 2016年3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国防交通法草案,决定草案经修改后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以满足国防需要为目的,在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等交通领域进行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国防交通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 [详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以及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军地之间仅靠沟通协调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形不成持续的工作合力,需要依法规范和统筹。三是为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战略投送能力,加强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设尚无法律依据。四是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不利于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将国防潜力迅速转化为保障能力。 [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