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详细]
      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作相关说明时表示,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国家安全部以现行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认真总结反间谍工作实践经验,起草了反间谍法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详细]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10月)
(2014年8月31日至2014年9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打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详细内容】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总体考虑 1993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称现行国家安全法)对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将现行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据此,国家安全部以现行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认真总结反间谍工作实践经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6月27日报请国务院审批。 【详细内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
      考虑到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除了依靠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草案在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基础上,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