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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8条规定:缔约国确认残疾人有权为自己及其家属获得适足的生活水平,包括适足的食物、衣物、住房,以及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确保生活贫困的残疾人及其家属,在与残疾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适足的培训、辅导、经济援助和临时护理方面,可以获得国家援助。

随着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残疾人在与健全人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的同时,许多国家还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专项社会保障,有的还制定了专门立法,如比利时1987年制定的《残疾人福利法》,瑞典1998年制定的《残疾补贴和护理补贴法》等。

除了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外,各国对残疾人的专项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残疾儿童家庭给予补贴。在对所有儿童均提供补贴的国家,对残疾儿童的补贴一般要比健全儿童高得多,对重残儿童需要家长护理的,还向家长支付护理补贴。此项补贴,对于防止遗弃残疾儿童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对成年无业残疾人提供相当于工资性收入的救助。成年残疾人应当独立生活,不应当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不管其家庭情况如何,各国均向成年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的就业培训,对于经过培训仍找不到工作的,国家给予相当于工资性收入的救助。同时,对于那些不愿接受就业培训或不愿工作的,则只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还有些国家和地区不论是否就业,也不论家庭状况如何,向所有残疾人根据残疾程度发放不同的残疾补贴。

三、向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或相应的补贴。各国均鼓励残疾人融入社会,有的国家免费或优惠给肢残人安装假肢、提供轮椅或机动交通工具,为聋人提供助听器,为盲人提供盲仗等实物。有的国家则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提供不同的交通补贴和辅助器具补贴。如对于就业的残疾人,可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提供公共交通补贴;对于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则提供出租汽车补贴;对于需要改装汽车的,提供改装补贴。

四、向残疾人或其家庭提供护理补贴。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残疾人,许多国家提供护理补贴。有的提供给残疾人本人,用于残疾人雇用护理人员;有的提供给护理残疾人的人,包括残疾人的家属;还有的直接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护理人员。

五、工资补贴。对不能通过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就业,只能在庇护性机构工作的残疾人提供工资补贴。

六、社会保险费补贴。许多国家财政向残疾人或残疾人所在的单位提供社会保险费补贴,鼓励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雇用残疾人。

我国各地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给予社会救助。2006年,全国共有594万残疾人享受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些地方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给予特殊扶助,提高保障水平。一些地方对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许多地方对残疾人参加新农合给予补贴。但就全国层面来讲,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对残疾人的特殊考虑。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一般无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残疾人需要长期治疗、康复和护理等特殊需要,没有任何社会保障措施。残疾人依靠家庭供养和护理,不但本人难以就业,还影响家庭成员就业,往往是一人残疾,拖累全家贫困。对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没有任何社会救助,每年都有大量残疾婴儿被遗弃,国家不得不建立儿童福利院收养被遗弃的残疾婴儿,一方面给残疾儿童及其家庭造成终生的创伤,同时国家财政也需要大量支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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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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