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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须主动报告财产情况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9-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继续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应该说,相对于今年6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草案,这一规定更加严格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

    草案一审稿第17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债务人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债务;不能履行的,应主动报告有关财产状况,而不应等人民法院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才报告有关财产状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新华网 2007年08月24日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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