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芝旭:建议修改现行法规对“原价”的定义
全国人大代表刘芝旭建议——
修改现行法规对“原价”的定义
沈阳日报北京电 “法律意义上的‘原价’并不等于消费者默认的‘吊牌价’,这一情况给零售业经营和消费者购物带来了双向的不便。因此,我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对现行的‘原价’规定进行修改完善。”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刘芝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刘芝旭介绍,2006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刘芝旭说:“现行的‘原价’定义不但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也给零售业的销售管理带来不便。例如,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很多新上柜的商品就已经迫于竞争压力不得不降价销售;还有一些品牌临时从外埠调配本地从未销售过的货品,这些商品之前没有任何交易记录,那么原价应该如何确定呢?”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规定及其解释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按照我国《价格法》的要求,将工商双方共同确定的初始价签价(商品吊牌价)定义为商品终身原价,不再设定交易时间及交易场所,且任何打折都基于此价格,以适应零售市场的实际。(记者张弛 曾宪刚 摄)
责任编辑: 李恩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