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冤假错案要转变执法理念、完善诉讼环节、加强把关
3月11日1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组织中国人大网、新华网等12家网站,联合举办主题为“强化法律监督提升司法公信”的网络访谈。邀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陕西省凤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喜玲,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新华网]网友“薇薇”问,去年媒体曝光了几起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引发网民对司法公信力的普遍关注。为此,中政委、最高检分别下发了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曹建明检察长也强调,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请问湖南省检察院对此做了那些工作?
[游劝荣]谢谢网友的提问。关于冤假错案,这些日子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类似浙江叔侄案这样一些案件的出现,不断地挑起人民群众那一根最敏感的神经。冤假错案成为人们心中判断司法工作的一个焦点指标。其实这个观念早已有之。现在流传至今的杰出的文学作品,多数都跟冤假错案和平反冤假错案有关,可见人民群众对于冤假错案是非常关注的。
我记得我们党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彭真同志说得特别好,大意是,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出一个冤假错案不过百分之一、千分之一或者万分之一,但是对于一个个人和一个家庭来讲这就是百分之百。
大家对于法律信仰和司法公信力而言,发生冤假错案是一种毁灭性的力量。所以说防范冤假错案成为我们法治建设当中突出而又紧迫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我们湖南检察机关做了四方面的工作来防范冤假错案。第一,致力于转变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我们是法定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很重要的一项职能就是把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送上法庭,作为控方,我们过去比较倾向于去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是司法职业分工所决定的。在这个问题上防范冤假错案,要求我们转变执法理念,主要强调人权司法保障,确保没有违法的人不受非法追究,这是基本原则。一个人应该是自由的,他没有违法行为就不应该被判有罪,也不能因为没有违法行为而被追究有罪。我们要坚持罪行法定、疑罪从无,切实从思想和观念来解决这样的问题,来防范冤假错案。
第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做了一个很少有人愿意做,也不太方便做的基础性的工作,就是对此前5年左右时间,湖南省各级法院生效裁判判决无罪的案件做了一次全面分析。无罪判决的案件未必意味着一定是错案,不同的政法机关在不同阶段对一些事物的认知有一些不同,这是正常的。但是,无罪判决案件背后可以发现我们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当中特别是在搜集、分析、判断、应用、把握证据方面有哪些做的不好的地方,通过这些分析研究,找到一些制度性的对策,完善相关诉讼环节上的制度。我觉得这个方面为我们防范冤假错案打下了非常好的基础。
第三,结合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的这样一个机会,我们在刑事诉讼的两个最主要的环节上加强了把关工作。第一个环节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对逮捕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就是要限制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时候,我们是进行了很严格的必要性审查的。
我们都知道人身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的基础,所有权利当中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人身自由的权利,没有了人身自由一切其他自由都无从谈起。刚才说的彭真同志领导我们起草有关刑事方面的法律的时候,特别重视人身自由。我们在保障人身自由方面,逮捕的必要性方面我们是很严格的,目的是不要很随意的、没有根据的、没有必要的限制老百姓的人身自由。
第二个严格把关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提出的更加严格的要求。在侦查阶段、侦查监督阶段或者是批捕、起诉阶段,不同司法环节的工作者对同一个证据的把握是不一定相同的。比如侦查工作,首先是到现场去之后觉得很兴奋,搜集证据未必考虑到这个证据在法庭上怎么起作用,在检察机关批捕的时候就要做非法证据排除,要考虑一要经得起法官检验,二要经得律师的检验,三要经得起包括广大网友在内的人民群众监督的检验。
第四,冤假错案最不可饶恕和最不可以往回走的就是死刑案件,对死刑案件的严格把关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贯原则。杀人不像割韭菜,割完可以再长。我们在这块做了两方面努力,第一走向现场,到案发现场去,到看守所去,跟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调查核实,找出证据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到人民群众当中去,到发案单位、社区等,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找出各个方面疑点,搜集排除各种可能无罪的因素。这是我们在防范冤假错案的问题上所做的努力。在严防冤假错案的底线问题上,检察机关跟所有政法机关一起,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谢谢各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