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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

——分组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8-01-0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12月23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郭树言委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非常必要。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不断有恶意撞车进行讹诈的事件发生,对这部法作出修改、维护公正是非常必要的。草案中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比较公正,也体现了对人的关爱,我想,会在社会上引起良好的反响。

王立平委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得很好,比较合理,一定会得到广大司机的赞成。我还建议对有关赔偿的比例再进行修改,现在的规定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建议把“适当”改为“相应”,即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不要说“适当”,这样将更加公平合理。

倪岳峰委员说,我觉得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大家的意见,修改得非常好。比较好地处理了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关系,为各地制定实施具体办法既确定了原则又留有空间,既体现了责任原则又体现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保护。我赞成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建议改一个字,把“赔偿责任”改为“补偿责任”。他不是赔偿,只是承担一点民事责任。

王涛委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以后,很多司机都给我们提出意见,认为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因此这次的修改是很必要的,修改得很好,也很得民心。有一个问题建议考虑一下。修正案草案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下面又规定,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有一个问题,即以上两种情况造成的交通事故,引起的违法行为的界定不明确。

陈建生委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第76条的叙述有点不清楚,第76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76条的最后一款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的话,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存在一个不清楚的地方:即在故意碰撞时,第1款所说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偿还适用吗?听了公安部的介绍,故意碰撞不属于交通事故。建议把非机动车驾驶者故意碰撞的情况另起一条,写明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这样比较好。

朱纯宣(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提一点建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实际情况中,是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中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一定要写清楚,即机动车驾驶人究竟是赔偿总量的10%,还是经由保险赔偿后剩余部分的10%,要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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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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