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落实改革举措 努力推进人大预算
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
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了非常好的交流平台,使我们能够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区好的经验做法,感谢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的热情接待和周密安排。我省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作简要汇报,与大家交流,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牢牢把握政治定位、法律定位,深刻领会改革重要意义
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实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是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的客观需要,也是对预算法、监督法关于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特别是支出预算和政策审查监督规定的细化深化。
深刻领会改革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在重大问题上统一思想,正确把握住、始终把握好。一是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二是牢牢把握围绕和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中心工作,找准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使财政预算和政策更好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三是牢牢把握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重要职权,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定程序、使用法定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督促政府及其部门贯彻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法律规定、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四是牢牢把握坚持群众导向、问题导向,加强和改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升监督实效,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贯彻落实改革措施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3月6日,新华社公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3月7日至8日,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立即组织集体学习,逐条逐段逐句进行了深入的学习、讨论和研究,并结合我省预算审查监督实际,研究提出了《关于贯彻〈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4月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同时由省市县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印发《指导意见》给同级人大代表学习贯彻。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或在主任会议上或在常委会会议上对文件都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讨论。
(二)贯彻落实改革举措,修订《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
为贯彻落实中央对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新措施、新要求,更好地贯彻落实新预算法,我们今年启动了《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的修订工作,9月底省人大常委会刚刚进行了“一审”。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力求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要求,特别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精神充分融入其中,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形成我省特色。一是明确了我省各级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期限,将我省县级以上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时间规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解决实践中一些地方、特别是市、县(市、区)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时间太晚,有的甚至下半年才审查批准预算问题,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二是强化了县级人大预算审查专门委员会建设并赋予其预算初步审查权。鉴于我省已有约三分之一的县级人大设立了预算审查专门委员会,配备了必要的人员,具备了对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能力,因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应当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三是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监督力量建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预算审查的具体工作”。四是在审查监督方式上,还依据中央文件精神,增加了专题审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可以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五是拓展细化了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在部门预算审查、预算审查、决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等有关条款中,对政府重大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支出政策及实施情况、绩效目标设置及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六是强化了初审工作。由于人代会及常委会会期时间短,为了切实增强预算审查监督实效,我们分别对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部门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七是强化了审计监督,明确规定:审计计划的确定应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审计查出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并可以对其进行满意度测评。八是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特别是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审查工作机构未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
(三)改进预算决算草案初步审查工作
根据中央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举措要求,今年我们对预算决算草案初步审查时作了一些改进:一是预算审查前深入市县调研预算执行情况,听取部分人大代表和市县人大、政府相关部门对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二是建立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制度,从每个代表团中选取两名人大代表作为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协助所在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三是完善预算决算编报材料,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推动政府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年初,与省财政部门研究确定选取四个部门的7个专项,向代表大会提交项目绩效预算。在审查决算草案时,分别从报送时间、财政决算草案和报告应重点编报的内容、丰富审计工作报告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往年相比要求政府增加了38个部门的部门决算草案、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市县决算草案、5个重点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对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作了具体说明,提高了预算审查监督实效。
(四)加强对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的审查监督
我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选取4-5个部门对其部门预算草案、部门预算执行和部门决算草案进行重点审查,形成从部门预算——预算执行——部门决算的完整审查监督链,完成对部门预算全过程的审查监督。由于采取部门预决算审查方案和审查意见都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审查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办理,特别是对预算编制的审查意见所提问题如果部门整改不到位,财政部门暂缓批复预算等措施,大大增强了部门预算审查的权威性和刚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改革举措出台后,我们将部门预算审查工作的重点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部门转移,更加关注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等内容,部门预算的约束力、执行力得到增强,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积极开展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去年我省人大常委会实现了与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联网,初步具备了查询功能,并制定了系统管理制度。但是由于软件功能欠缺,尚未很好地发挥作用。今年我们拟采用全国人大开发的软件,目前正在对实施维护进行招标。为了推动全省预算联网监督工作,今年4月初,我们召开了全省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会议,对推进全省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确定了分三年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预算联网的工作方案,各省辖市和试点县的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正在建设当中。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完善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
预算审查前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预算编制和预算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是坚持和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方式和内容,是编制好预算和做好预算初步审查工作的重要保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的意见》、《全国人大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办法》,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的意见》,制定《河南省人大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办法》,做好人大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工作,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作用。
(二)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
落实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跟踪监督,推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完善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重点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口头报告单项整改结果并作为报告附件提交审议;相关被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督促财政、审计等部门改进完善预算决算报告和草案编报工作
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沟通联系,推进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积极推动政府认真落实改革措施,积极改进完善预算、决算报告和草案编报工作,推动完善审计监督工作。推进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积极做好落实改革措施的具体工作。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开展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专题调研
围绕地方政府债务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摸清全省债务情况和债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及对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严格政府债务管理、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建议等,为11月份常委会审议做好各项工作。
四、建议
尽快设立专门的预算委员会。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目前,全国人大没有设立预算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中绝大多数没有预算委员会,有的虽在常委会设有预算工作委员会,但其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远远不能适应目前预算审查监督的需要,预算审查监督也远未达到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程度。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要求,更好地完成宪法、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建议全国人大尽快设立专门的预算委员会,并对地方人大设立专门的预算委员会给予明确要求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