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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09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洪虎

来源:   浏览字号: 2010年05月07日 16:3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国防动员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以及军工企业的意见,并赴一些军区和地方调研,听取军队和地方有关方面的意见。12月8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5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四条对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应当明确国防动员的建设目标,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建议增加一款:“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完善国防动员体系。”

    二、草案第八条第一款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的职权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应当依照国防法的规定,明确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对条文作相应修改。

    三、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的应急处置权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采取本法规定的国防动员措施尤其是特别措施,涉及对公民和组织权利的限制,应当慎重使用。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建议将“采取本法规定的国防动员措施”修改为“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

    四、草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的实施。有些常委委员、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实施的体制情况比较复杂,可以不作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删去这一款规定。

    五、草案第十四条对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编制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草案应当明确国防动员体制机制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理的体制机制有机衔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编制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六、有些常委委员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为落实好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强化对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建议增加一条:“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制度。”

   七、草案第二十三条对预备役人员储备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应明确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和储备原则。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建议增加一款:“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并增加规定“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

    八、有些常委委员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为了做好战时救助工作,确保在战时能够动员社会医疗卫生资源为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提供强有力保障,国家应当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动员医疗卫生人员、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保障战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九、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由于采取国防动员措施,日常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难以正常进行,建议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作出相应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因国家发布动员令,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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