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人大:高质量立法护航城市发展
通讯员 刘汉松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萍
2022年10月20日,湖北省咸宁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湖北省首次为单一古树种保护立法。
法者,治之端也。欲求善治,先立良法。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高质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先后制定《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3部地方性法规,协同推进《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立法工作,为咸宁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特色立法,为了留住满城桂花香
“古桂花树是咸宁的宝贵名片,我们要协调好古桂花树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好管护职责,让这张‘名片’常新常亮。”
2022年11月11日上午9时,在咸宁市区金桂路与银桂路交叉路口的咸宁市文化中心旁,一棵398年树龄的古桂花树下,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人民监督员,召开古桂花树保护专项听证会,听取各方关于古桂花树保护的工作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这是《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后,咸安区检察院在全区开展古桂花树公益诉讼监督专项行动的一个缩影,有力加强辖区内古桂花树的保护和管理。
咸宁是国家唯一命名的“中国桂花之乡”,有着2000多年的植桂历史,拥有百年以上古桂花树2503株,包括丹桂、金桂和银桂3个品种群,36个品种,占全国总数的90%以上。咸宁市林业局副局长熊美萍介绍,古桂花树是咸宁珍贵的自然遗产,具有极高的历史、人文与景观价值。保护古桂花树对于咸宁弘扬桂花文化、促进咸宁桂花产业发展、发展生态旅游产业、打造中国桂花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湖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支持咸宁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咸宁市第六次党代会提出奋力推进中国桂花城建设,着力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为了让咸宁因桂花而香飘四海、扬名天下,促进咸宁桂花产业、生态旅游产业发展,2021年初,咸宁市委书记孟祥伟提出,把咸宁全域建成“中国桂花城”,让人们一提到桂花就想到咸宁,一提到咸宁就想到桂花,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
党委工作重心在哪里,人大力量就部署到哪里。近年来,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始终胸怀“国之大者”,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把立法工作放到市委全局工作中来思考谋划,紧紧围绕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中国桂花城等重大部署,立足市情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规划、计划,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城市管理、古桂花树保护等方面立法工作,实现立法决策与党委决策协调同步,与咸宁改革发展同频共振。
为高质量推进古桂花树保护立法工作,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实行人大和政府分管领导共同负责的“双组长”制度,成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各环节责任单位“全程负责、分段领跑”,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调研起草、审核修改、审议审查责任,扎实做好调研、征求意见、审议、论证评估和修改完善等工作,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共同行动。该条例经多次修改完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于2022年6月23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于7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已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古桂花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实行三级保护;同时,加强古桂花树后续资源保护,明确树龄七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桂花树参照古桂花树进行保护管理,实行三级保护;建立保护体制机制,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古桂花树保护规划,将古桂花树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落实古桂花树保护措施,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地保护原则,规定古桂花树保护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着力解决古桂花树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力求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一年秋意浓,满城桂花香。”金秋时节,行走在咸宁的大街小巷、城乡公园,一树树桂花悄然绽放,一缕缕花香扑鼻而来,沁人心脾。目前,咸宁正在高水平编制中国桂花城建设总体规划,以桂花为城市名片,“精雕细琢”这朵桂花,着力提升咸宁知名度、美誉度、辨识度,让“中国桂花城”享誉海内外。
为民立法,争做文明有礼咸宁人
文明是一座城市最美的底色,一座城市的文明和进步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2022年10月1日,咸宁首部为“文明”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咸宁市精神文明建设正式迈入法治化轨道。
“文明程度的提升,不仅需要自律,更需要他律;不仅需要软引导,更需要硬约束。制定符合咸宁实际和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更是提高市域治理水平,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现实需要。”在条例公布实施的新闻发布会上,咸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对条例的制定背景、目的、意义进行解读时说。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立法目标。”该负责人表示。文明涉及千家万户,文明行为促进立法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行为息息相关,社会关注度非常高。为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坚持为民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倾听民声、反映民意、汇集民智,寻求立法“最大公约数”,让立法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问计于民,以多元参与机制广纳民意,先后通过常委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市级报纸等媒介多种方式,公开立法内容,征集意见建议;发挥人大代表植根人民联系群众的优势,通过代表履职平台、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活动小组等线上线下平台,零距离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发挥联系点立法选题征询、社情民意收集、立法调研、法治宣传教育等作用,听取基层群众“原汁原味”的声音,让立法之路载满民意。
在立法调研和条例审议过程中,有的部门反映,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数量急剧增长,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引发各种安全事故,也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痛点难点问题。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高度重视,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本地实际,在交通安全秩序和社区行为规范相关内容中专门设置了“车辆规范停放、停靠,不占用、堵塞通道和专用停车泊位,不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加装车篷”“不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规范,为群众驾乘、使用电动自行车作出规范引导。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提出,因养狗不接种疫苗、遛狗不牵绳、狗粪不清理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各种问题也日益突出,广大群众对此深恶痛绝,需要在条例中对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作出规定。法工委经过慎重研究,依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在条例中专门设置养犬行为规范。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设置相应罚则,增强法律威慑力。
条例从起草、调研、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审议修改,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历时近一年,共征求意见建议563条,采纳379条,前后修改近30余次。条例总共六章五十六条,总结吸收了咸宁在文明城市创建中的经验做法,主要从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秩序、社区、乡村、家庭、文明养犬、文明就医、文明上网、文明旅游、文明用餐、控制吸烟、文明经营等方面,对公民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同时,在倡导与鼓励、保障与实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文明赋予城市发展生生不息的力量。“条例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实施。”咸宁市委文明办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咸宁市委文明办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全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巩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实现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推进,为新形势下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
精准立法,助力创建全国文明城
整洁的路面、清爽的门店、有序停放的车辆、规整的电线,来来往往的行人车辆畅通无阻……2022年10月底,在咸安区宏大市场旁的城北街,再也不见之前脏乱不堪、杂乱无序的景象。这一切的变化都源自于2022年10月1日《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
摊贩占道经营、商户乱搭乱建、车辆乱停乱放曾是咸宁城市管理的“痛点”,群众对此反响较大,城管人员却显得有些无奈。市城管执法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黄军介绍,一方面,城管人员对于占道经营等行为可以依据条例名正言顺地进行处罚,另一方面通过对条例的深入宣传,商贩们对自己在人行道上摆摊的违法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能够主动配合城管人员的执法管理。
在谈起制定条例的原因时,咸宁市人大城环委负责人说,城市管理不仅关系到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行,体现城市的文明程度,更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咸宁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管理工作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部门职责界限不清、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管理运行机制不畅、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手段有限等,城市管理工作中经常出现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与当前咸宁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目标存在差距,有必要制定一部城市管理地方法规,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方能更好服务于民。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关注民意集中、社会关切的焦点热点问题,始终把回应人民群众诉求融入立法实践,聚焦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多次征求城管执法人员、管理对象、基层工作者的意见,多次到立法联系点广泛听取民意、汇聚民智,仅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多达20多次,真正把群众的意见纳入到条例中,让群众真切感受法律的力度和温度。
为增强条例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始终坚持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不照搬照抄,不贪大求全,突出“关键的几条”,确保制定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力求满足城市管理之急需、人民群众之期盼。
在立法过程中,有居民通过立法联系点反映,小区“僵尸车”长期占用小区公共区域,不仅影响交通和其他业主正常停放车辆,还影响小区环境卫生,建议对这一行为进行规范。条例草案最初规定“在城市公共区域持续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三十天。”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专家反映小区是业主共有区域,应当和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区域区分开来;有的居民反映三十天时间过长,建议规定为七天;还有的居民反映应当明确物业对小区“僵尸车”的管理责任……针对这些不同的意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专班调研,先后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研讨会,最后规定“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或者其他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十五日;在城市住宅小区停放机动车不得妨碍通行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区分城市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免费公共停车泊位、城市其他免费公共停车泊位、城市住宅小区三类不同区域,针对长期停放机动车的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管理主体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群众反映小区住宅楼室内装修噪音严重扰民,建议对这一行为进行规范。法工委迅速通过网络、报刊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还深入居民小区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组织物业、装修公司及公安、城管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参考外地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全天及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条例着眼于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城管”格局,顺应城管改革发展大势,提出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以县(市)区政府为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基础,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为实现高效便民城市治理奠定了基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后,不仅为城市管理者提供了法治依据,也为打造群众满意的生活环境提供了可靠制度保障。咸宁城市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步伐明显加快,城市道路畅通了,环境变美了,城市亮起来了……一个安全、整洁、有序的城市展现在市民面前。
协同立法,推动共建共享都市圈
2022年8月25日,咸宁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该条例是武汉城市圈区域协同立法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是市人大常委会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破题开篇之作”。
“协同立法作为立法领域的新事物,通过整合区域立法资源优势,满足区域改革发展的共性需求,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精准对接、有效衔接、相互促进,形成公平、协调、开放、共赢的发展格局。”咸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咸宁作为武汉都市圈重要成员,找准自身在武汉都市圈中的发展定位和个性功能,聚焦规划同编、交通同网、科技同兴、产业同链、民生共享,主动融入和服务武汉都市圈高质量发展。
区域协同立法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探索和改革。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坚决扛起区域协同立法的政治担当,贯彻落实武汉城市圈“9个城市就是1个城市”的理念和“交通先行、交通同网”的要求,与其他八市人大常委会同心协力,创新开展协同立法,促进武汉城市圈“大公交”一体化发展,实现武汉城市圈区域协同立法首创。
在区域协同立法过程中,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着力构建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协同立法联席会议制度,同步或联合开展立法调研、立法论证、法规实施监督等工作,讨论研究协同立法重要问题,推动形成协同立法整体合力。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专题研究协同立法事宜,统筹推进协同立法工作。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争取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全程具体指导支持。同时,结合咸宁实际,主动融合,求同存异,深化与武汉城市圈各地人大的合作交流,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务实有序开展。
2022年1月,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协同立法被确定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项目。市法规起草工作专班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向武汉市相关单位反馈对协同立法工作方案、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并安排专人参加武汉城市圈协同立法工作专班,大力支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工作。4月下旬,起草完成条例草案。6月23日,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7月上旬,武汉城市圈区域协同立法第二次联席会议暨条例(草案)立法研讨会集中修改条例(草案),原则通过条例(草案表决建议稿)。8月25日,咸宁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
这部法规的制定是“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的一次生动实践。条例以市际公共交通切入,就涉及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的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线路审批、运营管理、执法监督等活动作出相应规定,推动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规划同编、基础设施同建、运营线路同定、政策支持同保、服务监管同标。
为推动武汉城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与城市圈公共交通配套的停车场、保养场、候车亭、站点、站牌等基础设施建设;咸宁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向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开放共享;咸宁市开通市际公共汽车线路,应当与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定线路开通方案等。
咸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市委党校副校长黄卫东说,条例的制定实施对武汉城市圈九市来说都是重大利好,条例瞄准城市之间交通衔接痛点难点问题,通过有针对性的规定,助推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必将为城市圈高质量发展带来新机会新动能,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立良法保善治促发展。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以高质量法治建设护航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建设,推进咸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