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首法”炼成出炉
文/汪秀祥
2016年1月9日,对于安徽省池州市的法治建设进程来说,应该是一个载入史册的日子。因为这一天是该市首部地方性法规诞生的日子。当天上午,池州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池州“首法”由此诞生了。
按照法律要求,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将该《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由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在《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池州日报》等媒体上全文刊播。届时,池州“首法”将正式实施。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到池州市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首批授予地方立法权,从选举产生池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到正式批复设立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初次起草规定草案到规定获表决通过,可谓是一步一个脚印、一个脚印一个台阶。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凭着多年来对法治建设的执着和热情,迅速展开了地方立法相关准备工作。当年12月,该市人大常委会就派出了考察调研小组,专程赴省人大常委会和合肥、淮南两市学习考察地方立法工作,并出具了详细的学习考察报告。紧接着,在2015年年初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为该市后来被省人大常委会作为第一批授予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和研究立法工作,深入领会中央、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最新精神。随着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作出决定:包括池州在内的六个设区的城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池州的法治建设翻开了新的篇章。
为了让立法工作得到科学规范的开展,池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要将程序和规定挺在立法工作的前面。于是,池州“首法”便应运而生了,它将在较长时期内为该市立法工作提供根本遵循和指导蓝本。
用“统筹兼顾,精益求精”八个字来概括池州“首法”的特点最为贴切。“由于是程序法,又是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因此,我们起草前专程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学习培训,而后根据立法法、地方组织法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初稿,之后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先后经过三次‘会审’表决才形成了现在的正式文本。”该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喻志平如是说。
据了解,规定共二十八条,内容既涵盖了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程序、法规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法规草案的审和表决程序,还包括了法规通过后的处理程序、法规解释草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等。不仅如此,在每道程序中针对不同情况设计了相应的子程序,每道子程序中又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比如,法规案既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也可以由市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五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其中,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又细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种情况。对于大会期间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进一步分为继续审议和审议终止两种情况,审议终止又细分为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和审议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两种情况。这些具体情况不同,处理方式当然也有所不同,对此,《规定》都作出了详细的要求和说明。
在今年1月初举行的该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许多代表都为《规定》和人大立法工作点赞支持,并表达了对人大工作和立法效果的期待。
“这是我们池州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又是我市今后立法工作的程序依据,《规定》的通过标志着池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启了立法工作的新征程。”市人大代表夏吉富一语道出了“首法”的意义。章务江代表认为:“《规定》突出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法治建设的要求,这一点很重要。”
池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施建华在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郑重指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犬类管理和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等方面的立法相关工作。认真开展立法前期调研、立法协商,建立法规起草解读、立法论证咨询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