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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居委会的基层治理效能?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张宝山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14期  浏览字号:
  健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夯实法治保障,是提升居民委员会基层治理效能的基础。
  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共23条,不分章。此次修改拟采取修订方式,对现行法进行全面修改。修订草案共7章,分别是总则、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附则,共50条。
  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着力完善议事协商规则,强化工作保障,进一步发挥居民自治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同时,他们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加强党的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30多年来,对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城市面貌发生巨大变化,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法进行全面修改完善。
  “修改这部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总结实践经验,非常重要,非常紧迫。”刘修文委员表示,这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
  修订草案在总则中规定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规定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于居民自治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秦生祥委员指出,这将进一步健全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群众身边,让基层治理更有力,让党的温暖惠及千家万户。
  修订草案在总则中完善立法宗旨,增加“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内容。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增加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这次修法是通过法治化手段,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表现,为我国基层治理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治保障。”汤维建委员指出,修订草案更好适应基层治理的新形势新需求,提升法治保障水平,从而有效增强基层治理效能。
  修订草案在总则中调整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将现行法规定“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修改为“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设立”。
  此外,修订草案在总则中增加表彰奖励条款,对在居民自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完善组织职能,优化选举协商机制
  修订草案在完善居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方面,明确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通过成员交叉任职,在决定重要事项前先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加强了党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领导。”秦生祥指出,草案将实践中推行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予以法治化,使其成为基层治理的规范性制度保障。
  同时,修订草案完善了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增加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指导协助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等职责。
  谭琳委员提出,居民委员会在促进男女平等、倡导家庭和睦、配合处置家庭暴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新形势下还需要更加做好,建议在居民委员会职责中明确“配合处置家庭暴力”。她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要求“健全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机制”,法律对此应当有所体现。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和反家庭暴力法都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这次修法应有所衔接。
  “建议对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一款表述,即协助做好选区选民登记、人大代表选举等工作。”沈金强委员说,在职责中予以明确,有利于保障公民政治权利,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效融合。
  鲜铁可委员提出,鉴于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是当前城市基层治理的难点,而大多数居民住宅区都是由物业管理的,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居民委员会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时较为被动,因此建议在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一项,明确居民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职责。
  “建议明确一项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即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高友东委员说,考虑到近年来城市社区出现的新问题,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要求、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在居民委员会职责中应明确增加“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和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设施建设和运营,探索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苻彩香委员建议在居民委员会职责中增加有关加强社区应急管理内容的条款,明确居民委员会在突发公共事件(比如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中,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动员居民协调物资、维护秩序、提供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明确要求居民委员会要制定并适时更新社区的应急预案。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保。“提供担保之外,为了履行职能,居民委员会会不会产生举借债务这种情况?”史耀斌委员提出,建议在“不得提供担保”后再加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举借债务”的规定,以避免居民委员会在执行任务或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举借债务情况造成负面影响。
  在完善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增设居民选举委员会,明确其组成、产生及职责。适应基层实际情况,增加选民登记的规定,增加公布选民名单的要求。规范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及条件,规范不同选举方式下的选举程序,完善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制度。
  根据目前社区规模普遍较大的实际,修订草案明确降低提议召集居民会议的法定人数要求,便于居民会议召开;增加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增加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的专门条款,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
  “修订草案强化了民主性,优化了民主选举和议事机制,进一步提升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实效。”汤维建指出,尤其降低提议召集居民会议的法定人数、新增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增加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的专门规定,有利于基层群众更为直接、有效、畅通表达诉求。
  徐永军委员提出,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赋能基层群众自治,规定鼓励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等有效实施。
  健全保障体系,强化民主管理监督
  为完善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修订草案明确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基层政府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有关部门委托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规划、设施、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居民委员会做好保障。
  社区工作者是居民委员会的基层力量,也是居民需求的回应者。“建议国家建立健全社区工作人员的考评激励机制,提升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汤维建提出,国家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职业保障,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对此增加原则性规定,然后再由其他法律加以具体规定。一方面,需要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职业化程度,提升职业吸引力,解决人才流失的问题。另一方面,需要提升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为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修订草案明确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增加居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具体事项和要求;明确对违反居务公开的处理机制;明确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居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增加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开展民主评议、对居民委员会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强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形成监督合力。”李宁委员指出,根据这个要求,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有关内容。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委员提出,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居民委员会同其他管理主体的权责划分、协作流程及监督机制,确保社区治理体系协同有序、高效运转,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建议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规定,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对居务公开的形式作出相应规定。”周敏委员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应有相应规定。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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