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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法治基础 促进公平竞争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博勋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13期  浏览字号: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数从原法的33条增加至41条,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作为竞争领域的基础性、专门性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至今已有30多年,曾于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进行的,对于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健全法律制度,护航经济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实现制度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转变,需要进一步强化高水平公平竞争制度供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涌现,市场竞争领域不断面临一些新形势新问题,如“内卷式”竞争、混淆行为多样化复杂化、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等,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介绍,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有效方式。
  本次修法的过程,也是一次民主立法的生动实践。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就修订草案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和高等院校等的意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浙江、山东、广东、江苏等地调研,组织召开多场座谈会,并多次派员参加高校、科研机构组织的研讨会,还就一些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并与有关部门沟通。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石宏介绍,本次修法在总体思路上注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修法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反不正当竞争新形势新要求。三是坚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四是坚持系统协同,妥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反不正当竞争的总体要求,将“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为立法目的,从正面强调经营者应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明确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表述作相应修改。
  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规则,推动有关方面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工作,有利于净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经营者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规则
  刷单炒信、虚假交易、虚假评价……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迅速,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断涌现。
  2017年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增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新挑战,在司法、执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针对网络领域竞争新情况新特点,本次修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类型的规定,填补制度空白,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以及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切实保障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为吸引消费者,有电商平台在促销活动中疯狂压低价格,也有网约车平台通过“一口价”、“特惠价”强制或变相强制网约车司机以低于成本价接单,类似的恶性价格竞争层出不穷。针对上述“内卷式”竞争问题,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一条规范平台经营者的新规,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无论是平台还是入驻平台的商家,合规竞争是底线。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合理设置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对于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实践中恶意交易的多种表现形式进一步细化,如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完善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有奖销售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如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并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
  实践中,一些经营者通过攀附知名商标,以“搭便车”、“傍名牌”、“蹭热度”的方式销售自己的商品牟利,侵害了相关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清晰界定混淆类行为标准,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明确为混淆行为;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并规定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有评论称,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设置搜索关键词等行为只有产生误导效果才构成混淆行为,在保护经营者商标、名称权益的同时,兼顾网络搜索领域合理成熟的商业模式,保障市场运行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净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企业才能安心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长期健康发展。
  本次修法注重统筹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推动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设置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政府对微观经营活动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为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制度保障。
  聚焦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并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在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方面,增加约谈制度,强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保密义务,规定销售有关违法商品的法律责任,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明确为“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贯彻“行贿受贿一起查”,增加规定受贿者的法律责任,以及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行贿负有个人责任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合理调整处罚力度,如适当上调对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下限。
  此外,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增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适用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本次修法还注重科学厘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典、反垄断法、价格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边界,维护法律体系的内在协调。石宏举例称,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侵害数据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为要件,未达到该程度的不纳入本法调整,可适用民法典等法律。对低价倾销、网络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主要由价格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作专门规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石宏表示,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方面应当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强化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公平竞争环境。二是完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新增混淆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规则,明确认定本法中“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所适用的标准,出台关于约谈的具体办法等。三是准确适用和执行法律,经营者、行业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精神、原则和制度开展相关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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