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综述
坚持立法为民,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为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供法制保障。这正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主旋律。
正是在这一主旋律下,我省立法工作递交了一份5年立法成绩单:共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39件,批准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138件。
触摸这份丰厚的立法成绩单,我们感受到科学与民主立法日渐强劲的脉搏。
这5年,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继续在“快车道”平稳运行。《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草案)》等重要法律相继获得通过,更有不少法规陆续得以修改。
这5年,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工作稳步前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立法论证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的民主立法方式被广泛运用。
这5年,在继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社会领域立法被置于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位置,《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相继颁布,《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被提请审议。
立法思路提升立法水平
“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质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兴林这样概括本届人大常委会牢固坚持的立法理念。他说,5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以全面振兴辽宁急需、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为重点,切实加强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了地方立法在我省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保障作用。
透过我省的公路管理、财政监督、安全生产等一批法规,我们不难看出,这些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而制定的法规,使我省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更加完备。
5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中,既包括《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辽宁省农业机械条例》等有利于我省沿海经济带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的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包括《辽宁省信访条例》、《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等有利于维护我省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领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加强能源节约和生态保护,是我省地方立法予以格外关注的重点。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有关节约能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和古生物化石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007年,又制定了湿地保护条例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立法,是为了社会有序。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让法律更多了些人文关怀。对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修改,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奖励抚恤标准,加大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修改后的实施工会法规定,对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是中国首个保护校园安全的省级地方法规。条例明确了政府对学校安全的责任。另外,学校需建立外来人员进出学校登记制度、上学放学高峰时期民警应在学校门前维持秩序、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学校不得租用民用住宅作为学生宿舍,这些目前在学校中通行但没有法规为依据的制度首次在立法中得以确认。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也是我省创制性、自主性的一部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完全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选择题目、作出规定。
2005年8月1日起实施的我省首部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实现了两个历史性的突破:一是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无家可归的状况能够得到改善;二是过去家庭暴力案件中取证难的状况将有所改善。
对以法律授权为依据的地方性法规,我省注重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制定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时,针对我省较为突出的超留机动地、新增人口承包地来源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人本、公平、和谐的立法思路,让法规质量更高、更加科学。
民主科学立法稳步前行
立法这部“重头戏”,要请百姓当“主角”,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这一宗旨。
在近5年中,老百姓从报章中看到了不少与他们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的全文,他们也把自己的意见投向了省人大常委会。仅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就针对《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草案)》和《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选择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立法中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好形式。省人大常委会权威人士表示,老百姓的来信建议中“有很多真知灼见,我们也得到了很多启发”。
开门立法,既保证了立法质量,也使法律更加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003年,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法律服务机构遴选出的12家单位成为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顾问单位,让专家学者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2004年5月,就《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草案)》中的“无因退货”和“检验鉴定费预付”问题,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
2004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了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活动。一个月的时间里,全省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了许多针对性、可行性很强的立法建议,有的建议还具有填补我省地方立法空白的价值。这次征集到的立法建议意见468件(次),共归纳、整理出立法项目建议58件,其中2件被列入2005年的立法计划。
5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公众的积极参与增强了我省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推动省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审议中更加重视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
法律不是静止物,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本届人大立法还有一个引人注目之处,即把修改地方性法规放在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同等重要的位置。钱兴林认为:“对法规中不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要求之处,及时进行修改,这本身就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问题。”本届人大通过的39件地方性法规中,有13件是修改法规。
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本届人大常委会还三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对地方性法规中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行政许可进行了集中清理。这次清理对省本级157件地方性法规逐件进行了审查,及时修改和废止了116项不合法的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涉及与上位法抵触的法规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这次清理是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近些年我省地方立法实际自行决定的。通过对现行法规的全面清理,共修改法规41件,废止5件。
2007年———为贯彻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我省制定的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涉及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抵触的有关法规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已经废止了3件,并将提请即将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废止1件。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本届常委会矢志不渝的追求目标。
回首本届人大常委会5年来的立法活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他们在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不同看法时的清晰思路: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需要调研的深入调研,需要论证的充分论证,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审议,使制定的法规更符合我省省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
(辽宁日报 谢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