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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大关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构建新区开发开放新体制的决定

来源: 舟山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4年04月01日 14:01

  为了促进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构建有利于新区开发开放新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舟山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决定的精神,结合舟山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面深化改革,是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舟山群岛新区的发展要求、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新区全面增强发展动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全市人民的共同任务。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切实提高对全面深化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舟山的实践,构建舟山群岛新区开发开放体制机制新优势。

  二、全面深化改革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综合考虑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承受度;坚持法治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坚持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注重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关联性、系统性、整体性,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坚持市场取向,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行开放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群众首创,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善于从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和发展要求中完善改革的政策主张。

  三、全面深化改革应当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围绕实现新区“三大定位、五大目标”,勇担使命、四干兴舟,凝聚共识、先行先试,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以推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向自由贸易港区发展为突破口,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以及其他各方面制度改革,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争取国家、省的改革创新试点。改革创新涉及国家、省级事权,根据舟山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先行先试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与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沟通;改革创新涉及本市事权,需要制定、修改、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支持和保障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关程序。
  鼓励和支持我市产业集聚区、经济功能区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特点,发挥改革创新的先行先试作用,开展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创新试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进一步理顺市属部门与经济功能区、县(区)的关系,加快形成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的政府职责体系,推进政府权力公开规范运行,全面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税制度等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乡镇扩权改革和中心镇、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探索公共服务机构体制改革。

  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审判、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根据国家、省及本市的要求与部署,加快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

  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健全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类工作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加强对新区有关立法工作的调研,加强对自由贸易港区有关法律框架的研究。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国家、省全面深化改革决策的部署以及实施本决定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出台重大改革决策之前,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务,带头开展改革创新活动,提出推动改革创新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依法监督促进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开展改革创新工作。

  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创新。建立、完善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阻扰、延误改革创新政策措施的实施。

  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改革创新的各项政策、举措和先进事迹,及时推广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营造敢闯敢试、锐意进取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 辑: 张学文
责 编: 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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