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勃湾北部生态涵养区保护和管理的决定
海勃湾北部生态涵养区(以下简称生态涵养区)是我市重要的绿色屏障和水源保护地。为切实加强该区域的保护和管理,确保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水源地长久安全,统筹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 位置和范围
生态涵养区位于海勃湾北部,划定范围如下:东至京藏高速公路、南至海北村北侧河槽南岸、西至包兰铁路、北至乌海市与鄂尔多斯市界线,总面积约42平方公里。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二级两个类别),东至机场路、南至海北村北侧河槽北岸、西至包兰铁路、北至新9号井北300米处,面积11.65平方公里。
二、 保护和管理
(一)生态涵养区内,本着以保护促开发、以开发促保护的原则,在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业、沙草种植业,设施农业和采摘观光生态旅游业,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不污染水源地的城市功能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二)生态涵养区内,坚持规划为先导,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布局,以及水、电、路、气和防洪等公共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规划,为生态涵养区的保护与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
(三)生态涵养区内,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用地,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批准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闲置土地,不得非法占地和转让土地。
(四)生态涵养区内,建设与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相配套的农家乐、酒庄,以及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保鲜库等附属设施,要严格规范其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得建设单一的旅游娱乐设施,禁止从事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禁止堆放垃圾和乱排污水。
(五)生态涵养区内,除建设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以及与之相配套的附属设施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和理由另外建设其他项目,不得从事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源地的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水源地,要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二级水源地,要向社会公布地理坐标和具体范围。
(六)生态涵养区内,农区居民住宅和生产生活用地以及家庭小型分散养殖,要与新农区建设、生态改善和水源地保护紧密结合,科学规划,严格审批。不得私搭滥建和无序开发建设,不得从事小产权房的建设和销售,不得从事规模化养殖和乱堆粪便、垃圾等。
(七)生态涵养区内,对利用地表水建设的蓄水灌溉和天然垂钓的生态人工湖,要明确相应的管护措施,不得在生态人工湖内投放有可能污染水体的饵料、肥料等。
(八)抓紧规划建设生态涵养区内由地表水替代地下水工程,加快建设引黄供水工程和配套供水设施,严禁擅自开采地下水。
(九)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态涵养区内土地使用、证件办理及各类附属设施建设等情况,要进行清理核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十)要加强对本决定精神的宣传和报道,增强干部群众对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生态涵养区保护和管理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责任和监督
(一)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态涵养区的保护和管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划清各自管理权限,完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生态涵养区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
(二)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形成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加大对责任制落实的督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或行政监管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四)市、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检举和反映的问题。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生态涵养区保护和管理的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要以专题检查、视察等方式,依法对生态涵养区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