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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新起点

人民日报评论员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2008年04月25日 07:33

  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秉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通过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十七年来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最新成果,是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最新经验总结,是国家和社会尊重、关心和爱护残疾人的生动体现。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残疾人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国家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依法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壮大,不断健全残疾人工作机制,大力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逐步形成残疾人参与、融入社会的和谐环境,广大残疾人状况得到实实在在的改善。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的十七年,正值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形成,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实现了由温饱到总体上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这既是残疾人事业发展难得的机遇,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带来新的挑战。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障碍,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实现残疾人全面进入小康社会任务艰巨。因此,及时修订残疾人保障法,使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趋势相适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障残疾人权益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力量和源泉。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始终以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为根本任务,立足于中国实际,积极吸收国际、国内的先进立法经验,集思广益,开门立法,努力成为新世纪残疾人立法的典范。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厘清部门职责,预防残疾发生,完善残疾人康复体系,推动残疾人教育均衡发展,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繁荣残疾人文化生活,强化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建设无障碍环境,鼓励社会参与,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步入一个新阶段,必将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充分体现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高举人道主义旗帜,确立并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主体地位,不断延伸残疾人的权利范畴,全面保障残疾人的康复权、教育权、劳动权、文化生活权、社会保障权,充分尊重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涤清对残疾人的错误观念和认识,严厉禁止各种基于残疾的歧视和侮辱、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丑陋行为,坚决捍卫残疾人的人格尊严,标志着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进入一个新起点,必将惠及我国8300万残疾人和广大残疾人亲属,进一步彰显我国残疾人人权保障的良好形象。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不仅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动力,更是残疾人权利的宣言书。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权益保障,任重而道远,不仅需要残疾人的自尊、自立、自强,需要国家的政策扶持和多方面投入,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当今中国,社会走向和谐,国民更加文明,人道主义思想日益深入人心。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必将开创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新局面,书写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篇章,让残疾人在平等、公平的无障碍环境中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编 辑: 向航
责 编: 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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