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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安徽省长丰县人大常委会 马家圣

来源:   浏览字号: 2005年08月16日 00:00
  随着中共中央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全国人大配套出台的几个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文件,对我们做好代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质量和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能否有效的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各级人大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代表执行职务不够、发挥作用不够的问题,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广大选民寄予的厚望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影响着人们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影响着人大工作的开展和加强。许多同志当了一届代表,并不知道自己应当履行哪些权利和义务,有的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从不发言,很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闭会期间也很少参加代表活动,不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没有人过问,更谈不上监督,甚至这样的代表还能连任几届。因此,加强对各级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教育,是当前做好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人大工作最基本的内容。简单地说,就是要人大代表对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看看哪些做到了,哪些没有做到,今后怎么办?义务当然必须履行,而所赋予的权利,实质是职责,因为权利是可以放弃和转让的,而职责是必须履行的。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闭会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如何认识和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一个综合归纳和阐述。

  一、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权利
  1、提出议案权。
  2、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3、审议权。人大代表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有权讨论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题。审议权就是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发言的权利。可以发表赞成、支持的意见,也可以发表批评、反对的意见,还可以提出修改和新的动议。为保证代表的审议权,法律规定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4、提出询问和质询。询问是在代表大会开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就审议中不明确和有疑问的事,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要求解释或解答,有关国家机关应派人在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会议上说明解答。询问是代表了解情况的一种方式,目的是获取信息,为审议服务。情况了解,事告结束。
  质询是代表监督的一种方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的方式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质询案无论书面还是口头答复,可由主席团决定印发全体代表。提质询案的代表、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5、参加选举的权利。代表可以对提名的候选人表示赞成、反对和弃权,还可以另选他人。
  6、行使罢免权。各级人大代表都有权对由他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提出罢免。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由他们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7、行使调查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查明情况时,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大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权是代表行使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以及国家生活中暴露的某些重要问题提出,为了弄清情况,揭露问题,以便对某事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改进工作,或者对被调查人员建议作出处理。
  8、表决权。参加人代会全体会议时,人大代表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权是对议案的最终决断权,是代表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代表应根据人民的利益慎重地投入这一票,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权利
  1、提议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各级人大代表人数五分之一以上有权提出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视察。视察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开好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视察是为了了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宪法、法律、政策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情况,了解社情民意,使代表深入群众,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国家机关改进工作。视察一种是由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一种是代表个人或几位代表联合持证视察。因此人大代表不仅要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也可以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地开展持证视察。
  3、参加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这主要是看一看某项法律执行的好差,促进法律的贯彻落实,是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代表应积极参加。我们区规定代表参加视察和执法检查,一届人大每位代表至少参加一次。
  4、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组织代表小组活动目的是使代表加强法律学习,开展调查研究,交流工作经验,沟通群众意见和要求。加强代表小组活动对提高代表议政能力有重要意义,所以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5、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被邀请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通常是因为代表比较熟悉和了解有关议题。这时代表应将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和群众的意见充分反映出来,使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更加科学正确。同时,代表通过列席会议监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关于县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决议》一届人大每位代表至少列席常委会一次。
  6、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个开会时可以提,闭会期间也可以提,作用是一样的。
  7、参加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对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评议。主要是收集选民意见,做评议发言。
  8、走访选民。我们区有每年两次的走访选民日,但不要局限于此,要把平时走访与走访日走访结合起来。
  9、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代表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作出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履行好代表的义务
  为使代表执行好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综合有关法律规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代表应该模范地遵守法律,首先要自觉地学好法律,不但要懂得有关法律基本知识,还要认真理解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其次,要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严格依法办事,积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再次,要求代表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贪污受贿,不做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相符的事。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这是为了使代表顺利执行代表职务,防止因执行代表职务被打击报复,但不是执行代表职务,违法犯罪该怎么处理还得怎么处理。代表应当珍重这一权利。绝不能认为是自己的保护伞,做特殊公民。
  2、联系群众。代表是人民意志的传声筒,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充当人民群众与政府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最主要的形式,就是把代表大会的法律、决定的精神向选民进行宣传;向选民汇报自己的工作;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向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合理要求,促进问题的解决;开展调查研究;走访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了解掌握群众情绪和社会情况。
  3、协助贯彻执行法律。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一条都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因此,协助贯彻执行法律自然是代表的义务。一方面要求代表在各自的工作单位向群众宣传法律和决定,并带头执行和遵守法律和决定。另一方面,要注意“一府两院”在执行法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群众的反映,及时反馈情况,指出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4、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受选民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应自觉地接受监督,当好人民的公仆。接受监督的方式是向选民汇报自己行使职权的情况;积极参加当地人民群众的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主动走访人民群众,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等。

  四、如何行使好代表的权利
  上面简单阐述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人大代表如何认识和行使权利呢?
  一要正确理解人大代表的权利。首先,人大代表的权利是法定的,既非任何个人所赋予的,更不能被任何个人所剥夺。人大代表行使权利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次,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一定的权利大都对应一定的义务。人大代表的权利并非是不受限制的,它要求人大代表在行使和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应该认真行使权利,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如果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象平时说的当“挂名代表”“举手代表”,实质上是一种失职行为。
  二要敢于行使、勇于行使代表权利。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人大代表本身不应存在惧怕心理,这是一个思想认识和履职实践的问题。
  三要积极行使代表权利。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过程,是代表选民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力,不行使或不积极行使,就会辜负选民对人大代表的信任。从某种意义上讲,人大代表工作不热心,不负责,甚至放弃了自己应做的工作,就是不行使或不积极行使代表权利。
  四要善于行使代表权利。关键是要依法行使权利,要遵循法定内容和法律程序,如人大代表要行使提议案权,就必须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的议案文本,征得足够法定人数的代表联名,还要在限定的时间之内提交大会。另外一个问题是要注意不要越权。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集体行使国家权力的,个人的权利绝不可代替集体权力。如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人大代表只有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而不能直接处理问题。人大代表不能代行人民代表大会集体的权力,这一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近年来,随着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发展,人大代表活动越来越活跃,但也不断出现诸如人大代表在持证视察中要求被视察单位立即解决问题的现象,就属于不善于行使代表权利的越权行为。
  五要懂法律,熟悉法律。人大代表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和理论政策水平。要掌握国家的宪法以及一些基本法律和与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在依法行使代表权利时运用自如。同时,人大代表应具备基本素质,一般说有五个方面:强烈的代表意识;牢固的法制观念;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较宽的知识面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    2005年8月15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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