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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申请再审案件大幅上升趋势

最高法:增设机构破解“申诉难”

袁定波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09年01月20日 09:12

  去年4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成了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立案机构的重要职能。在短短9个月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达到了2007年同期三倍。

  “增设机构,充实立案审判力量,是解决‘申诉难’的必要条件,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将陆续增设立案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今天在此间表示。

  缘由一:申请再审案件数量激增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带来的直接冲击就是申请再审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人民法院特别是高级以上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查任务日益繁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俞新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上提一级”使申请再审案件大量集中于高院和最高法院,给这两级法院的再审审查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开展审查工作,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成为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黑龙江高院仅立案二庭就受理申请再审案件达3000余件。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去年年初,黑龙江省高院就成立了临时民事再审审查机构,随后,正式增设了立案二庭,编制45人,原立案庭也随之更名为立案一庭。

  缘由二:畅通当事人申诉渠道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已增设立案审判机构的高院现行的立案审查模式成效已经显现:增设机构调整职能分工,畅通了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等多条渠道,当事人申诉更加便捷、顺畅。

  黑龙江高院新增设的立案二庭由于职能专一,做到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申请均予立案审查,并将每件案件进展情况公开。“去年4月以来,黑龙江高院因申请再审不予立案或案无着落而上访的现象没有了。”刘学文告诉记者,增设立案审判机构独立建制,分工明确,使立案审判监督机构的职能更加专业化,防止因机构职责过多过杂而造成管理混乱。

  今年1月1日起,浙江高院立案二庭正式挂牌成立。俞新尧告诉记者,立案一庭和立案二庭的运作程序是: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终审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对是否具备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由立案一庭负责形式审查,认为符合提起申请再审条件的就予以立案。第一道工序结束后,案子就交由立案二庭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如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则决定提起再审,这是第二道工序,最后是对案子实行分流,交办相关业务庭。

  “目前不少高院立案庭新增一个机构,使两个庭的职责更加明确了,同时也真正实现了立、审分离,这对于保障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意义重大。”刘学文说。

  缘由三:把好再审启动入口关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再审审查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作出明确规定,对原有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改革,明确了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独立价值。

  “在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大幅增加、程序严格、压力加大的新形势下,由原来的一个立案庭继续行使再审审查职能,由于职能过多、力量不足等因素,势必导致案件大量积压,审查质量不高,审查工作透明度低等问题,难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知情、参与、监督等诉讼权利。”刘学文一语中的。

  据统计,去年4月以来,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案件审限内结案率都在50%左右,结案率普遍偏低。

  为适应再审立审分离的立法要求,上海高院、北京高院就增设了独立的审查机构,专门负责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把好再审启动入口,能更好地实现审查程序的独立价值。”刘学文评价说。

  刘学文认为,成立专门的再审审查机构,是全面落实民诉法修正案关于审查程序和时限等规定,实现再审审查工作规范化的需要。

  “再审审查权由一个庭集中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以往分散审查容易造成审查标准尺度不一,再审立案随意性大等弊端。”他说。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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