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对地方人大的影响及对策
我仅从人大的角度来看行政许可法对地方人大的影响及对策。我的发言包括三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立法方面。行政许可法赋予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设定权,使以前主要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行使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相当一部分转移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无疑有利于加强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也有利于纠正当前地方设定的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象,也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转移,也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更重要的职责,面临着更繁重的立法任务,对人大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自我国加入WTO以后,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第二次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总体上讲,包括立、改、废三个方面。一方面,市人大常委会要对政府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给予高度关注,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政府清理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做一个基本评估,为下一步的立法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对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121项地方性法规(其中立法109项,修改12项,至今年10月),对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设定也需要进行系统的清理,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对此进行调查研究,人大应提前介入,及早规划,分期分批地制定地方性法规,避免到时仓促立法,影响立法的质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要经过一到三次的审议,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还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立法的时间非常紧迫。此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立法中,要防止立法腐败。要防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多设立行政许可,利用不当手段让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其立法。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权利化、部门权利法规化的不良倾向。在法规案的起草、审议等环节中,人大要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立法为民,立法为公;要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体现法规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另外,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法规,哪些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哪些应该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其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制定。
二、关于行政许可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健全、完善行政许可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十分重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在行政机关系统中,上下级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上级监督下级,难以做到公正,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措施多流于形式。现在,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担负起监督政府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问题。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条规定中,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这与立法法对两者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有所不同。但也可能出现一种情况,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在先,较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后,那么在较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后,两者法律效力等级问题,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以免在实践中产生冲突,造成执法上的混乱。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中国人大网2003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一、关于立法方面。行政许可法赋予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设定权,使以前主要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行使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相当一部分转移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无疑有利于加强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也有利于纠正当前地方设定的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象,也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转移,也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更重要的职责,面临着更繁重的立法任务,对人大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自我国加入WTO以后,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第二次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总体上讲,包括立、改、废三个方面。一方面,市人大常委会要对政府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给予高度关注,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政府清理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做一个基本评估,为下一步的立法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对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121项地方性法规(其中立法109项,修改12项,至今年10月),对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设定也需要进行系统的清理,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对此进行调查研究,人大应提前介入,及早规划,分期分批地制定地方性法规,避免到时仓促立法,影响立法的质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要经过一到三次的审议,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还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立法的时间非常紧迫。此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立法中,要防止立法腐败。要防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多设立行政许可,利用不当手段让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其立法。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权利化、部门权利法规化的不良倾向。在法规案的起草、审议等环节中,人大要坚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立法为民,立法为公;要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体现法规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另外,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法规,哪些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哪些应该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其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制定。
二、关于行政许可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健全、完善行政许可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十分重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在行政机关系统中,上下级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上级监督下级,难以做到公正,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措施多流于形式。现在,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担负起监督政府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问题。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条规定中,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这与立法法对两者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有所不同。但也可能出现一种情况,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在先,较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后,那么在较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后,两者法律效力等级问题,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以免在实践中产生冲突,造成执法上的混乱。
来源: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中国人大网2003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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