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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四个不”

成国春

来源:   浏览字号: 2005年09月02日 00:00
  对照代表法和当前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应该做到“四个不”:
  一是不因代表身份而脱离选民。当选人大代表,表明了选民对自己既信任又寄予厚望。这就要求人大代表要时刻将自己融入选民之中,与选民保持广泛而又密切的联系和交流,始终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广大选民的愿望。不能在当选代表后,就淡忘了自己是普通选民,更不能把与普通选民的交往看成是有失“身份”的事,在日常生活中故意与普通选民保持一定的距离,须知忘了选民就是忘掉了根。只有心中有选民,人大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在履职过程中才有不竭的力量源泉和精神动力。
  二是不因工作繁忙而淡化集体活动。当前,有些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时,缺席观象比较突出,请假的理由两个字:“开会”或“出差”。或许这部分代表总是把选民对他们的寄托与期望那看成是次要的,比不上他们的“公务”与“业务”。既然要事太多,何不在当初选举代表时“让贤”?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必须积极参加好闭会期间的各类代表活动,主动与选民保持最密切的联系,才能使自己的言行真正代表人民群众的愿望。
  三是不要沉默是金。日常生活中,“沉默是金”可能被一些人所认同。但当上了人大代表,就绝不能把沉默是金当作信条了。代表法不仅要求人大代表要敢于、善于替选民讲话,而且还立下了保护代表在特定情况下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的条文。如果选民选你当代表,你却捧住沉默是金不放,这就必然让选民失望,使得选民与政府之间的一条宝贵的“电话连线”中断。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应深知自己讲话的份量,敢于为民立言、进言。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传达选民的声音,其行为就是在执行自己的法定职务,是一项十分光荣的使命。对于有些“哑巴代表”,其行为说轻一点就是不负责任,说严重一点就是渎职。但愿随着民主化步伐的加快,“哑巴代表”越来越少,最好全部消失。
  四是不以代表身份为护身符。现实生活中,少数不法分子,常常将代表职务视之为护身符或挡箭牌,他们在未当上人大代表时,总是采取种种手段希望给自己罩上人大代表这一政治光环。据《中国剪报》2004年8月18日报载,被称为沈阳“黑道霸主”的刘涌,在自己所有的头衔里,最看重的是人大代表,他说:“我想当人大代表,是为了有政治生命,提高政治地位”。可见黑恶势力钟情于人大代表这一职务的目的,就在于代表身份能够为他们消灾免愁带来财运。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切莫错误地认为代表职务就是方方面面的“护身符”,如果代表真正触犯了法律,仍然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要深知自己的职务是人民给予的,应全身心地运用到为人民服务之中去,切莫将代表职务用到歪道之上。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大常委会)
        摘自《宁夏人大》2005年第2期
        中国人大网  2005年9月2日    责任编辑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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