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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履职要有“硬”指标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黄茶花

来源:   浏览字号: 2005年07月06日 00:00
        笔者从事人大工作三年余,目睹人大工作中的种种现象,可以说是喜忧参半,一方面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呕心沥血而欣慰,另一方面为部分代表不作为造成人大工作步履维艰而忧虑。从各地的报道来看,各级人大常委会为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做了许多创新工作,但代表“不作为”现象却屡见不鲜,据笔者统计,大致有以下三种现象。
        1、“三不”现象多,即不发言、不提建议、不参加活动的人大代表多。一些代表满足于获得“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乐于当“荣誉代表”,只有光荣感,缺少责任感,把代表身份当作是“政治待遇”、“荣誉称号”,而没有真正意识到代表是一个职务,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神圣职责,参加代表活动不积极,对待人大工作无热情。有的代表仅仅满足于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一年一度的人代会,参加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乐于当“南郭先生”。其结果往往是时间用得不少,问题发现不了,建设性意见没一条,更谈不上把民情、民意、民声反映好。有的人大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作用认识不清,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与义务也搞不明白,甚至有的一届代表当下来,主动提出的议案没一份,建议没一条,甚至在人大正式会议和活动中真正的发言都没一次。这些代表由于缺乏应有的“代表意识”,往往发挥不了作用。
        2、“说了也白说”现象存在。应该说,不少人大代表当选后,都想认真反映和维护选民的权益和利益,履行自己的职责。可是经过一段时间后,他们发现自己的履职言行并未得到有关部门足够重视,热情便渐渐消退,直至发展到不作为。比如,有些代表经过认真调查提出的议案,却得不到落实,或者只是停留在文件上的答复上。“文来文往”普遍存在,甚至出现“自己提的建议自己办”。这样情况一多,自然挫伤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许多地方代表建议逐年递减现象都说明,如果人大代表履职成果得不到有效重视,必然导致人大代表履职热情淡化。
        3、“言不由衷”现象存在。总的来说,绝大多数的人大代表为人民群众说话办事的愿望和热情是高的,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人大代表整体履行职责的情况还难尽人民群众之意。其一,语言表达能力的欠缺妨碍了民声的充分反映。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直接接触人民群众,听到基层群众的呼声不少,但一些代表一到人代会上审议发言时,不是语无伦次、表达不清,说不到点子上,就是“徐庶进曹营”,干脆一言不发,人民群众的意见得不到充分的反映。其二,调研能力的欠缺影响了民意的真实表达。一些代表在参加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中,只会就问题表面看问题,听别人怎么说自己就跟着怎么喊,缺乏综合分析问题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透过事物的现象把握问题的本质,人民群众的真实意愿往往得不到反映。其三,文字表达能力的欠缺限制了民情的及时上传。不少一线的代表对基层的民情是了解的,掌握得也比较及时,有些代表虽然通过书面及时反映了一些情况并提出了不少的建议意见,但不是表达得不清楚,就是不符合建议意见的撰写要求,一纸多案,给建议意见的交办和办理带来不少困难。还有的限于文字能力,干脆什么也不写。其四,协调能力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履行职责的不力。一些代表在平时工作或代表活动中确实发现了问题,也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但对于如何发挥代表职能,敦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却是一筹莫展,缺少应有的组织协调能力,最终也只能是干着急。
        由于以上三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代表职责虚化,代表作用得不到真正发挥。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以为,必须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使代表法律地位得到真正保证(硬身份),代表履职能力得到真正提高(硬本领),代表被监督手段得到真正运用(硬手段)。
        1、加大宣传、形成氛围、打造代表硬身份。  
        我国各级的人大代表,在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看到,社会上有的组织和个人对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理解的有偏差,尊重和维护的不够,个别的甚至妨碍或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一些代表自己也对代表法律地位、运用理解不够。有必要加大对《代表法》、人大代表、人大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社会环境,从而保证代表的法律地位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体现。
        一要宣传《代表法》。笔者认为,目前代表法的学习宣传还很不够。代表法实施13年了,各地虽然开展了一些学习宣传活动,但往往仅局限于抓代表自身的学习。有的部门和单位也认为学习代表法是代表的事情,没有把这部法律列入学习范围。社会上许多人对代表法的了解比较肤浅,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甚至有的人还不知道有个代表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深入学习代表法,宣传代表法,认真贯彻、实施代表法,不只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的任务,各级党组织、政府、法院、检察院和企事业单位,特别是这些单位的领导同志,更需要认真地学习代表法,从而真正在全社会形成更加自觉地尊重、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良好氛围。
        二要宣传人大代表。近年来,各地对人大代表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但宣传中却普遍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很多宣传代表先进事迹的文章,比较侧重于介绍代表在本职岗位上的工作、生产情况以及取得的业绩,却很少涉及代表本身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代表职务情况。诚然,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作为人民选举的"代言人",理所应当地要立足本职,埋头苦干,在日常工作、生产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还要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履行代表义务。这就需要我们在宣传工作中进一步拓宽思路,深挖线索,把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全面、真实地反映透彻,体现出代表工作在新时代的鲜明特征。在宣传代表典型时,既要注重宣传代表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的成绩,更要突出宣传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重点宣传代表是怎样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呼声,及时提出高质量的建议和意见;代表是怎样发挥监督作用,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代表是怎样发挥宣传和引导作用,带头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等。只有如此,才能反映出代表工作的全貌,代表典型的宣传才更有说服力、感召力,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和共鸣。
        三要宣传人大工作。近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不断加强,工作成效也越来越明显,但人们对人大工作的认识仍然比较模糊,说人大是“橡皮图章”的还大有人在。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与人们认识反差的原因。宣传人大工作重要性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法治。宣传人大工作就是要尽快提高全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民主进程。目前宣传人大工作存在着深度不够、广度不够、形式不活、内容单一的问题。所以,宣传人大工作要与时俱进,行成突破,要要在宣传人大工作程序性、动态性报道的同时,着力组织一些权力机关行使职权方面内容比较深刻的、实质性的、有分量的深度报道,积极树立人大威信。人大宣传工作要勇于突破陈式,大胆创新,在组织策划上,重在创意,要更新观念、开辟新角度、培养新眼光,有创意地进行组织策划;在报道形式上,优在求变,要标新立异,敢于突破惯用形式;在报道内容上,贵在鲜活,要贴近百姓生活,贴近改革开放实际。只要锐意改革创新,不断拓展人大宣传报道的新领域、新形式、新途径,就能将严肃、严谨的人大宣传内容再现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好新闻。
        2、提高认识、加强学习、锻造履职硬本领。笔者以为,在日常工作中,有的代表参加活动不及时,审议发言不积极,联系群众不深入,反映民意不主动,这些都是代表自身的代表意识不强、没有进入代表角色的具体表现。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担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必须深化代表意识,牢固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珍视自己的法定地位,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履行好代表职责。首先要勤走。常怀一颗为民之心,经常深入基层,登门走访群众,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倾听群众呼声,摸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要耐心细致地向基层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凝聚人心的工作,动员和引导人民群众把注意力高度集中到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宏伟目标上来。其次要多思。要善于思考,勤于总结,根据平时走访群众了解的情况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综合分析,围绕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发挥好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三要敢说。在执行代表职务、讨论发言时,都要说真话、讲实情,敢于道出人民群众的心声,积极维护群众的利益,做到大公无私、为民直言。四要敢作。要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己任,树立强烈的监督意识,对一些不正确的行为,要敢于监督,敢于碰硬,监督到位,一抓到底,督促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要敢于动真格,做到监督不手软;要敢于和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使人大监督工作收到实效,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3、加强管理、搭建平台、采用刚性硬手段。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细胞”,行使好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重任,要靠全体人大代表来完成。人大常委会要突出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把代表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牢牢抓在手上。
        人大常委会要在搞好代表学习,提高代表的素质,代表提高履职能力的同时。将为代表执行职务搭建平台与加强对代表的管理结合起来。
        一要交任务。《代表法》赋予了人大代表很多职权,但这些规定毕竟是原则性、粗线条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制度,这些制度或规定中应明确代表具体任务,以避免  
        “吃大锅饭”现象,如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反映民意提建议等都应该有具体要求,让代表知道肩负的责任,明了自己的任务,认识到当代表有“活”要干。同时,人大常委会要做好建立代表活动档案工作,由基层代表小组或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组织机构对每一代表参加会议、视察、调查、评议、联系代表和选民、提出建议和意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等情况,统一登记立案,定期通报,并将其作为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情况的档案材料和换届时提名代表候选人的参考依据。
        二要交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定期不定期地把本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向代表的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反馈。要增加代表工作的透明度,除规定应保密的外,代表出席会议情况、参加视察调查评议情况、审议发言、建议意见以及选民和群众关心的其他问题等,都应当如实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通报。作为人民选举的人大代表,理应增强接受选民监督的意识,依法接受选民监督。根据各地的工作实践,当前,有必要对代表向选民述职和接受选民评议活动加以完善和推广。代表履行职责怎样?发挥作用如何?最终要让选民来评说、鉴定。每年年底,每一位人大代表都应实事求是地总结一下,一年来在代表岗位上都做了哪些工作?成绩是什么?问题有哪些?今后应该奔着什么方向继续努力?在搞好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召开选民会议,由代表作述职报告,并向选民发出评议意见表,让选民对代表进行评议,促使代表增强压力感和责任感,不断地改进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三要交权。《代表法》在赋予代表许多“特权”的同时也明确了职责,当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就应该让他把权力“交”出来。除《代表法》规定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终止外,还可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等方面作出有约束力的规定。对于在闭会期间经常不参加代表活动,不联系选民,审议不发言,长期提不出建议和意见,基本不能发挥作用的代表,由选举单位对其提出批评,如无改进,可劝其辞去代表职务;通过监督对法律水平差、选民意见大,甚至有违法事实的代表,要敢于向他们“开刀”,必要时可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让代表时时刻刻都置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2005年7月6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7月6日    责任编辑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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