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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鼓励森林资源流转

张桂华 杨宏果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2年10月30日 09:53

2012年2月21日和3月30日,《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别经抚顺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和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已于7月1日起施行。

这部地方性法规是抚顺市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绿色循环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一次有益立法实践。

抚顺市地处辽宁省的东部山区,素以林业大市著称。现有林地面积1260万亩,森林蓄积总量651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7.8%。农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到2亩,而林地面积却多达14亩,发展林业经济、提高林农收入潜力巨大。

2006年,抚顺市全面实施了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确权到户、还权于民,赋予了林农经营主体地位,有效地调动了林农开发利用林业资源的积极性。

为进一步扩大林改成果,发挥市场配置林业资源作用,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森林资源集约化经营,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和林农增收,《条例》实现了六个方面的创新突破。

一是鼓励采取灵活多样的流转方式。为鼓励流转和便于操作,《条例》明确规定,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抵押和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流转。

二是鼓励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了提高林农的组织化程度,推进林业经济的集约化经营,《条例》积极鼓励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以森林、林木、林地、产品、资金等折股,依法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

三是赋予流转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条例》规定:作为当事人的流出方,享有自主决定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方式等权利,流转收益受法律保护;流入方享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自留山、自留地的林木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进行流转的,由流出方自主决定。

四是鼓励以林业资源作资本兴办各种产业。《条例》规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私营林场等林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入股、抵押等合作经营条件,吸引外部资金、技术、人才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制造业、旅游业和服务业等产业。

五是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是森林资源有序流转的重要保证。

《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应当提供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场所,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发布森林资源流转供求信息;签订森林资源流转合同时,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时,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资源所在地进行公告,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及时核发林权证。

六是营造公平公正的森林资源流转环境。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科学评估,是保证流转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

《条例》规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对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流转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纠纷,是确保公平交易的有效手段。

《条例》规定,森林资源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协商或者调节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促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能依法依规认真履职,《条例》还规定,县区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 辑: 沈娟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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