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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不能因有困难,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就不要了

阚珂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5年06月24日 08:32

    1954年3月23日,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第二章第六节,是关于法院和检察机关的规定。对这一节,在以下三个问题上进行了比较集中的讨论。

    一、是“司法权”还是“审判权”?

    宪法草案初稿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依法设立的专门法院行使。”

    在全国政协组织的讨论中,有意见提出,“司法权”与“审判权”有何区别?建议将“司法权”改为“审判机关”,因为,国家设立机关是为了做一定的工作,不是为了有一定的权要它来行使,所以最好不提“权”字。

    在地方单位的讨论中,有意见提出,司法权是由法院和检察机关行使的,为什么只规定由法院行使?

    5月19日,在宪法起草座谈会各小组召集人联席会议上,李维汉说,有人主张把“司法”改为“审判”,恐怕应该这样改。过去用“司法”是我们没有搞清楚。

    张志让说,同意把“司法”改“审判”。但用“权”字还值得考虑。苏联宪法只“立法权”用了“权”字,别的地方都没有用。苏联是以活动区别机关的性质,而不以权来区别,这里面也有原则问题。

    周鲠生(宪法起草工作法律顾问)说,我原则上同意不用“权”字。法律小组认为“司法”不必改为“审判”,因为苏联宪法在这里用的是“司法”;法院要做的事情,也不只是审判,还有别的事情,所以还是用“司法”好。

    李维汉说,那司法部就要改为司法行政部门了。现在,对司法权这几个字,大家都倾向不用“权”字,这是一致的,但有的主张仍用“司法”,有的主张把“司法”改为“审判”。李维汉问,法院要做的事情,哪些不包括在审判工作中?

    周鲠生说,例如,公证、仲裁等。

    张志让说,用“司法”可以,但并不是因为审判工作包括不了法院应做的工作。仲裁、公证等等,审判不包括这些,但司法也同样不包括这些。这一类事情是法院附带做的,有别的机关管不放在法院里也可以。

    周鲠生说,这不是一个原则问题,而是一个名词问题。我们法律小组是不会坚持用“司法”的。

    李维汉说,那大家就倾向用“审判”吧。

    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是否应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宪法草案初稿第六十九条中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

    在全国政协组织的讨论中,有的提出疑问:“被告人有辩护权”,是指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还是指请人辩护?如果自己为自己辩护,限于文化程度辩护不清怎么办?

    在地方单位讨论中,有意见提出,在“被告人有辩护权”后,增加规定“并可声请由国家辩护士担任辩护”,辩护士由国家统一设立。

    在地方单位和军事单位讨论中,有的建议,增加规定法院对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负有责任。有的提出,“被告人有辩护权”是由本人还是找律师辩护,宪法上要予以明确。

    有的提出疑问,“被告人有辩护权”与苏联宪法规定的“保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有何区别?法院行使职权既是根据法律,为什么还要有人代为辩护?国家有无固定的人代为辩护?国家有无为被告请辩护人的任务?

    5月2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第六十九条,有两种意见:一是维持初稿的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二是修改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陈叔通说,我主张维持原文。苏联写的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上面还有“保证”二字。我们条件不够,没有律师,还是维持原文好。

    刘少奇说,他(指被告人——笔者注)说他不会讲话,到了法院里说不清楚,要求法院里找个人能把他要说的话说清楚,是不是给他找?不一定是律师。

    邓小平说,照原文,好像被告人现在才有辩护权。写“有权获得辩护”比较庄严些。

    刘少奇说,困难是有的,但不能因有困难,这项权利就不要了。宪草要公布,全世界都可看到,写“有权获得辩护”比较好些,陈叔老看怎么样?

    陈叔通说,我并不反对这么写,就怕做不到。

    邓小平说,找律师找不到,但可以自己辩护,也可以找别人替他辩护,也可让法院找人给他帮忙,不一定非找律师。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宪法草案和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都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三、“检察权”要不要改成“监督权”?

    宪法草案初稿第七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机关对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的犯法行为,行使检察权。”

    在5月2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钱端升(宪法起草工作法律顾问)说,在召集人会议上,有人主张把“检察”改为“监督”,多数人主张还是用“检察”好。

    李烛尘说,既然叫作总检察长,也就可以叫作行使最高“检察”职权。

    刘少奇说,既然叫作总检察长,又叫了个“监督”,好像不要“检察”了。检察机关只有决定逮捕之权和控诉之权,没有审判之权。它的权力很大,但也有一定的限制。

    黄炎培说,还是用“检察”好。在检察的对象当中,国务院是否包括在内?

    邓小平说,不包括在内。

    黄炎培说,“国家机关”是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刘少奇说,不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犯了法,要经过常务委员会批准,检察机关才能办。

    邓小平说,这一条的“国家机关”指的是工作人员。

    黄炎培说,国务院的一个副总理犯了法,怎么办?

    邓小平说,副总理犯了法,总检察长可以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逮捕不逮捕也决定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

    刘少奇说,例如一个副总理打死了人,常务委员会可以免掉他的职务,然后再按普通公民处理。

    邓小平说,副总理犯罪,可以有两种,一种是职务内的罪,一种是个人的罪。属于个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普通公民处理,不能说成是副总理犯了罪。

    9月20日通过的宪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第二章第六节的标题由“法院和检察机关”修改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编 辑: 王伟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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